你是否曾想过,辛辛苦苦攒钱买房,却遇到烂尾楼的窘境?
浙江的许建军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贷款392万买下心仪的别墅,却在4年后发现房子仅有一层!面对每月2万的房贷,他该如何是好?当他停止还款后,银行将他告上法庭,这场官司的结果又会如何?
01案情回顾4年前,在浙江嘉兴郊区,一个新楼盘推出了一批价格诱人的别墅项目。对于有三个孩子的许建军来说,这简直是天降良机。虽然妻子极力反对,担心开发商实力不足可能导致烂尾,但许建军却认为"机不可失"。他不顾家人劝阻,东拼西凑筹齐首付,又向银行贷款392万,终于买下了心仪的别墅。
然而,美梦很快就变成了噩梦。一年过去,别墅才刚打好地基。许建军心急如焚,频繁往工地跑,开发商却总是以"资金即将到位"搪塞。就这样,在一再延期的承诺中,4年过去了,许建军的别墅依然只有一层,而且彻底停工了。
每月2万多的房贷如同一座大山,压得许建军喘不过气来。家人的抱怨声此起彼伏,指责他"猪油蒙了心"买了烂尾楼。思前想后,许建军一咬牙,停掉了每月的房贷。
没过多久,银行坐不住了。业务员多次上门催款,却遭到许建军的拒绝。他振振有词地说:"房子烂尾不是我的错,你们去找开发商要钱吧!"银行工作人员被怼得哑口无言,一怒之下将许建军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继续履行剩余220万的贷款义务。
这场官司的结果,不仅关乎许建军一家的命运,更牵动着无数置业者的心。面对烂尾楼,购房者是否还有义务继续还贷?法律又将如何平衡银行、购房者和开发商三方的利益?
好的,我现在开始撰写文章的下半部分,包括法律分析与判决结果以及案件教训。我会严格遵守字数限制和格式要求。
02法律分析一审法院站在了银行一边。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银行援引贷款合同第38条,称无论购房人与开发商有何纠纷,都不影响贷款合同的履行。法院据此判决许建军应继续还款。
不甘心的许建军提起上诉,认为银行的条款是"霸王条款"。他援引《民法典》第497条,指出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出人意料的是,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许建军。法院引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贷款合同也应解除,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和贷款。法院认定银行的格式条款加重了购房者义务,有失公平,最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不仅为许建军解了燃眉之急,更为类似烂尾楼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思路。它体现了法院在平衡各方利益时,更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购房者权益。
03案件教训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购房需谨慎,合同条款要仔细审查。面对烂尾楼,停贷并非唯一选择,应理性维权,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