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公司要求内部认购股票缺钱,找谢风闪借了50万元,结果借钱的谢风闪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谢风闪不服,出狱后坚持申诉逾5年,期间遇到的怪事不断。
而值得玩味的事,该案的“受贿人”李毅,在行受贿案发生之前的一年多,就开始对自己的上司进行了举报,从而牵出了广西有色集团的贪腐系列案件,多名高层落马被抓。
1、好心借款给朋友,却引来牢狱之灾事情的起因是在2009年初,李毅供职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的广西地润矿业投资公司(下称“地润公司”)有收购意向,便由公司指派其带队到贵州泥堡金矿做尽职调查,之后公司决策层根据调查结论,于4月7日同意以9000万元的价格收购泥堡金矿探矿权。并于2019年4月30日委托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泥堡金矿探矿权进行评估,2019年6月30日得出的评估价为3.53亿元,远高于收购价。
彼时,泥堡金矿的出让方代表有吴六灵、周丹钰、谢风闪等人。
在收购案的工作接触中,谢风闪与李毅两人脾性相近,遂成了朋友。
在泥堡金矿正式被地润公司收购后,地润公司便要求内部员工认购公司股票,并筹划上市。彼时,李毅因手头吃紧,四处借钱尚有缺口,才无奈开口向谢风闪借钱。
2010年1月,李毅打电话向谢风闪借50万元,称用这笔资金认购公司的内部股份。
鉴于借款金额不大,李毅在圈子里的口碑、偿债能力也很好,且借款用途是用于购买升值潜力较大的国有企业下属公司的内部股权,谢风闪考虑到没有借贷风险后就同意借款给李毅。
同时,谢风闪在借款给李毅时,还让其写了借条,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汇至李毅名下的银行卡上。
由于购买的内部股票公司没有上市成功,无法变现偿还谢风闪资金,出于愧疚之情,李毅又于2015年5月,主动与谢风闪协商,将其50万元借款购买的公司内部股票,签订了一份由李毅拟定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后,谢风闪用出借的50万元,取得了李毅代持的地润公司151515股股票的权益。
然而,这一正常的民间借款,却给谢风闪带来了牢狱之灾。
2015年12月21日,谢风闪被检方以50万元借款为行贿款为由,以涉嫌行贿罪对其指定监视居住。2016年1月23日批捕。2017年8月30日,法院认定谢风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民间借贷为何成了行贿款?在(2016)桂0107刑初773号刑事判决书中,检方指控谢风闪行贿罪的核心内容是:2008年底,谢风闪与金娃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六灵、周丹钰夫妇合作,为将其公司控股的泥堡金矿转卖给地润公司赚取差价,暗示事成之后愿意给予好处费;而2010年李毅以购买公司股权为由,向谢风闪借款50万元。由此,谢风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年。
而在谢风闪行贿案的一、二审判决书中,指控、认定其行贿罪成立的证据,主要来自于谢风闪本人、李毅、吴六灵夫妇的口供、证词,而并无确凿的实证。
谢风闪表示,自己涉嫌受贿罪,就是办案人员用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口供)推导出来的,而法院的审理法官也不做证据考量,从而判决自己的罪名成立。对涉及自己的口供部分,谢风闪称,西乡塘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采用诱供等方式,按照办案人员的思路提供不实且违心的证词。
谢风闪称,其在指居室遭受办案人员的诱供、辱骂和威胁,被屈打成招,让其感到世间没有了天理,自己一贯积极上进,好心、善意的帮人,却成了罪犯,在深感绝望之下,觉得活着都没有了意义,从而选择从床上跳起以头撞地板砖的方式自杀。结果因头骨硬没撞碎,谢风闪自杀没有成功。
在谢风闪一案中,当事人多次用到“推导”而认定犯罪的说法。而事实上,用推导认定的犯罪事实,同样经不起反向推导。
在一审判决书的第2页载明:“2010年1月,李毅以购房、购买股权为由向谢风闪借款50万元,2010年1月11日,李、谢二人共同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转账手续,李毅写了借条交给谢风闪。约三年后,被告人谢风闪明确表示要将这笔钱送给李毅当"感谢费",并将借条撕碎。2015年,地润公司高层因经济问题被调查,李毅基于害怕找到谢风闪写下股权代持协议书,但此后一直未将50万元退还给谢风闪。”
根据谢风闪后来在申诉材料中提出的观点,仅这段检方指控的所谓事实,存在至少3处“互相矛盾的问题”。
其一,行贿款为何打借条?
既然是行贿款,为什么打借条,还银行转款,这不是自留罪证吗?
在现实社会中,没有见过行贿用公开的银行账号转账给对方账号,这样做是民间借款的通常办法,主要是为了留下借款的证据。
此外,谢风闪还提供了自己借款给李毅的另外一些佐证信息:在过去的数年中,其借给十余位朋友的资金有300万元,金额在10万至数十万不等;李毅仅是其中之一。
其二、证言中的借条“已撕碎”,为何庭审又出现?
指控中,证人证言中所称“已将借条撕碎”,而实际的情况是,该借条在谢风闪一案中,先是向检察院提交,此后又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而法官对此并没有进行调查。此处与证人证言,与事实存在出入。
其三,害怕被查为何还举报顶头上司牵连自己?
判决书中所述,2015年地润公司高层因经济问题被查,李毅害怕才找到谢风闪写下股权代持协议书,显然与事实有出入。实际上,地润公司高层的经济问题,正是李毅早在2014年,就开始向广西区纪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从而揭开了系列腐败窝案。
基于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一审判决下来后,谢风闪不服判决,遂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25日,南宁市中院驳回了谢风闪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3、申诉过程发现案件多处“纰漏”此后,谢风闪从服刑期间,到刑满释放之后,直至今日,都在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坚持自己无罪的主张。
在谢风闪关于自己行贿一案的申诉材料中,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包括: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指控和裁判逻辑错误;侦查机关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案件侦办机关调取证据材料涉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对关键事实没有调查核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法院没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致作出错误判决,二审和申诉法院亦违反了证据裁判规则的法律规定等。
谢风闪称:指控其犯行贿罪,也与李毅的尽职调查、与终止收购泥堡金探矿权之后的借款行为,完全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明显存在逻辑错误。
在“非法”证据方面,谢风闪提出了多个细节。
谢风闪说,案件的在卷笔录及自书材料中,对于是否属于贿赂款还是借款,在同一份笔录中出现前后矛盾,尤其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借条是否撕毁与庭前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相互矛盾,本人也多次在原审材料中称述被逼供、恐吓、指供等,尽管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在办案人员提供提前打印好的材料(笔录)上违背意愿和事实签了字,但也为自己留下了一些翻案的线索,但这些明显存在互为矛盾的关键事实,原审法院却“视而不见”。
谢风闪提供了本案的另一个重要细节:2015年12月15日,纪委有色集团专案组到看守所对谢风闪做了一份笔录,并全程录像,当时谢风闪称50万元是借款;同一天,检察机关也提审了谢风闪,尽管当时受到了威逼,但其所讲的内容与向纪委陈述的一致。然而,这一份笔录并没有入卷提交给法庭。
谢风闪还称自己的案件立案程序、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均存在问题。比如,检方所称的指居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按理应当要对自己作询问笔录。结果,这一时间没有笔录体现在案卷中。而如果没有询问笔录的话,那依据什么确定本人是涉嫌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
在本案中的“借条已经撕了”的情节,谢风闪的讯问笔录中,第11页记载:“我当着他的面把他给我的借条给撕烂……”这样的供述,与谢风闪后续将借条作为证据提交到检察院和法院的事实,是相互矛盾的。
还有,在谢风闪2016年1月6日的关键询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也显示了该份笔录存在问题。这份笔录的讯问时间2016年1月6日15时02分至1月6日17时05分。而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拘留证上记载:被拘留人谢风闪于2016年1月6日15时送至我所,并盖有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印章。
这份笔录的问题有两点:一是询问的时间与送至看守所的时间不匹配,人都送回看守所了,怎么还在询问呢?二是当天下午15时询问,而又在一个小时内送回看守所,这样的速度和效率与询问的时间存在出入。
谢风闪认为,这恰恰印证了检察院提审人员不是边听其陈述边记录,而是提前打印好笔录内容让其签的字,很多地方还不允许修改,且该笔录很多对其不利的内容均不符合事实(如笔录中本人陈述借条已经撕毁与后续却作为证据提交相互矛盾)。
谢风闪称,要调查清楚本案是否构罪以及是否存在非法逼供、恐吓、指供等情形,可以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予以核实,自己被讯问时也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具备调取的条件,但是,原审法院和申诉复查机关始终不予出示录音录像的内容,由此反证,本人在卷庭前供述或自书材系非法手段取得,应当予以排除。
4、究竟谁是真正的行贿人?本案中,争议较大还有吴六灵和周丹钰夫妇的证言。
谢风闪通过调取的吴六灵的笔录发现,吴六灵称在一次饭局上,谢风闪向张智芳、李毅敬酒是说请他们多多关照,多帮着说好话收购成功后表示感谢。
对此,谢风闪予以否认,并称这样不符合常理,且事实不清。理由是:当天吃饭时很多人在场,其中多数是地润公司的管理人员,该场合根本不适合说这些话;其次,既然在场有10多个人,为什么没有其他人员尤其张智芳的笔录来佐证。
需要指出的事,在谢风闪一案中,最早被抓的是吴六灵,且两人早于谢风闪被刑事拘留。
问题就在这里。谢风闪为此又提供了更多的“关键”信息。
在泥堡金矿被地润公司收购之前,吴六灵的身份是该金矿的技术人员,获悉泥堡金矿打算以7000万元价格对外出让探矿权,而该矿当时已探明储量价值就在百亿,吴便有了自己找资金收购,再转让赚钱的想法。
由于吴六灵拿不出钱,便与妻子周丹钰一起成立柳州市金娃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娃娃公司”),以便寻找合作方出资来收购泥堡金矿。
此后,吴六灵夫妇找到谢风闪,并达成合作协议:谢风闪在该公司不占股份、不任职,但收购资金全部由谢风闪筹集,所得利润分成为谢风闪占60%,吴六灵夫妇占40%。
在此后与地润公司的收购谈判中,谢风闪也只是一个出资人角色,所有与地润公司的文书往来、签字盖章,均由金娃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六灵夫妇等人完成。
2019年下半年,地润公司以90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金娃娃公司,并取得了公司名下泥堡金矿的探矿权。至此,吴六灵、周丹钰夫妇获得了2000万元的毛利润。
谢风闪说,按照当时与吴六灵夫妇签订的合作协议,自己应该拿到60%的利润1200万元,结果,吴六灵、周丹钰夫妇说他们要花钱去“活动、送礼”,所以要多分钱。基于钱由吴六灵、周丹钰控制,自己最后不得不接受了只分得863万元的方案。
谢风闪表示,从最后的利润分配方案看,自己获得确实“不合理”,且整个收购、再转让过程中的财务成本、接待、差旅考察等费用均由自己承担,所以,自己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行贿的动机;反而,吴六灵夫妇多要了几百万,声称是送礼。
如果谢风闪的借款都是行贿犯罪,那么,作为出让公司获利最大吴六灵夫妇,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没有被追究行贿的罪责?
反而,直到2017年12月谢风闪服刑完毕出狱之后,才获悉吴六灵当年早就金蝉脱壳,一直在外自由自在地做生意、跑业务。
基于此,谢风闪在自己的申诉书中提出“出借款人被判刑,行贿人却获得自由的不公正”的申诉意见后,吴六灵才于2019年被判缓刑。
对此,谢风闪更是难以释怀。吴六灵夫妇作为收购案的最大获利人,又与地润公司的高层李赋屏是同学关系,在收购过程中又全程实际控制,并向李赋屏、张智芳行贿金额高达158万元,结果,却被判了二年缓刑三年。
更令人诧异的是,吴六灵在行贿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竟然被取保候审后办理了退休手续,保留了党籍,被判刑后,一度还领取工资,保留公职和党籍。
为还原事实真相,谢风闪至今还在不遗余力地向相关部门申诉,坚信法治救治之路,能够洗刷自己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