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地产富翁庒某敬赠江翠贞千万遗产,其家人拒付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包括:遗赠文件是否有效;女子与富翁是否长期生活;女子对富翁是否进行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抚慰等。
二审之前,上诉人江翠贞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被二审法院拒绝,引发其强烈的不满。
江翠贞:一审判决不公,已向多个部门举报2023年8月18日,该案一审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时,原告江翠贞、江某菲(江翠贞之女、与庄某敬系抚养关系,平时以父女相称),起诉庄某智、庄某勇(两人为庄某敬儿子)、罗楚香(庄某敬前妻)三人,诉请法院判决支持让三被告履行庄某敬遗赠三套房屋一间商铺和2000万现金的遗赠方案。
为此,江翠贞提供了庄某敬亲笔签名的《我的安排》(涉及三套房子和一间商铺,同时提供了该遗赠书的笔迹鉴定意见),提供了与庄某敬合伙开公司、不同阶段、长期生活的家庭照片,提供了庄某敬长期与江某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现金转学费、生活费、零花钱等相关证据。还组织了证人到庭外候审,准备在庭审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中,被告律师对江翠贞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以三性不合法为由,不予认可;对江翠贞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以没有庭前申请为由,提出反对意见,而法院亦支持了被告律师的这一主张。
但是,在江翠贞看来,即便证人申请程序有争议,但这涉及到证明本案遗赠书《我的安排》是否真实、自己与庄某敬长期共同工作、生活的关键事实审查认定的问题,怎么可以如此敷衍了事呢?
2023年9月4日,一审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江翠贞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江翠贞坚决表示不服,在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亦对一审法院的审理法官进行了申告。
二审继续拒绝证人出庭为哪般?11月28日,本案的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
鉴于在一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拒的情况,二审开庭之前,江翠贞的代理律师就提前向法庭申请相关证人到庭作证。
而就在二审开庭之前,江翠贞又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告知其申请的(2023)粤01民终31201号遗赠纠纷一案证人出庭事宜不予准许。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证人出庭无必要、对待证事实关联性不足。
对此,江翠贞表示费解,一审中被法院否定的关键证据、关键事实,提供了大量的实证、文件证据,都没有认定,二审时,申请以人证加以佐证,怎么就没有必要,关联性不足呢?
江翠贞表示,该案申请出庭的证人有与自己和庄某敬的共同朋友,他们能够证明自己与老庄之间的工作、生活经历。
在二审中,江翠贞提供了更为详实的证据。
包括:江翠贞与庄某敬共同与他人签订了两份合作经营公司的协议书;江翠贞、江某菲和庄某敬三人共同拥有香港“天宇海”小区居所的门卡;还有自2010年至庄某敬去世之前,江翠贞、江某菲与其拍摄的不同时期,不同状态的生活照片,从庄某敬意气风发到垂垂老矣,都有江翠贞在身边陪伴,客观地还原了生活的原貌。
2017年,庄某敬经营的广东宏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泊某湾项目,需要江翠贞的帮助,便让江翠贞随其到广州一起生活,此间,江翠贞担任董事长(庄某敬)助理,也负责房产销售工作,在泊某湾房屋尚未建好时,双方共同居住在“帝景苑”,后泊某湾建好后,二上诉人就与庄某敬一起居住在泊某湾的Ax栋17x2室,一审提交的邮寄单、水电费缴费单以及现在的法律文书收件地址等都可以证实,并且,一审被上诉人也在庭审确认庄某敬生前是住在泊某湾17x2房。
2018年10月6日开始,庄某敬身体状况忽然变差,多种疾病缠身,在此后三四年间,江翠贞一直陪伴左右,寻医问药。
但到了2022年,庄某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此后不久,庄某敬被其儿子家属从医院转移到越秀区的一栋小楼内休养,并阻止江翠贞与之会见,只能偶尔通电话。
即便如此,江翠贞仍积极奔走,通过朋友介绍请到了北京301医院的退休专家,准备到广州给庄某敬会诊。
江翠贞说,没有想到的是,此举竟然遭到庄某敬家人的拒绝,自己想见庄某敬,也被粗暴的阻止,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女儿江某菲被打伤。这些事实有病历、微信及视频等证据证明,一审对此却视而不见,显然没有全面查明事实。
江翠贞表示,现在母女两人被赶出了原来与老庄共同生活的房屋,在外面租房居住,即便如此,还时常被数十人围在我的居所外面,施以各种威胁。
律师观点江翠贞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以“原告为香港居民,被继承人庄某敬为内地居民,且其生前治疗的医院均在内地,而庄某敬死亡时常住地址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南径镇的家中,”故意以上诉人的身份而否定上诉人常住广州的事实,以庄某敬去世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揭阳普宁市而否定其与上诉人在广州与上诉人长期同居的事实,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审开庭后,江翠贞的代理律师又向法庭提交了《庭后补充说明》。
江翠贞的代理律师认为,江翠贞起码是应当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其理由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不仅包括了经济上的帮扶,还包括了劳务上的帮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特别是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即扶养关系中的经济上的帮扶、劳务上的帮助、精神上的慰藉三者是“或”的关系并不是“并且”。本案中,庄某敬作为一个跟原配离婚多年,且亲生儿子并没有一起居住的老人,多年来都是与江翠贞、江某菲二人共同生活,且江翠贞在庄某敬多年生病期间也诸多照料。情感上,庄某敬也对外宣称江翠贞为其爱人,江某菲是其女儿,即庄某敬在情感上也对江翠贞、江某菲诸多的依赖。因此,江翠贞、江某菲是扶养庄某敬较多的人,起码是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此外,江翠贞的律师还认为,江翠贞母女,应当以庄某敬的遗产总额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分得相应的遗产。但在一、二审庭审时,法院都拒绝了江翠贞方调取庄某敬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申请。
在一审时,法庭以庄某敬生前的银行流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为由驳回了江翠贞对于调取庄某敬生前银行流水的申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律师认为,庄某敬名下最值钱的财产为其占广东宏信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8%的股权,但该股权在庄某敬生病住院后、死亡前一个月被庄某智等人转移了。对此,江翠贞母女完全有理由认为,庄某智等三人,在庄某敬生病住院后、死亡前恶意将其账户内的现金全部转走。
综上,江翠贞方提请法院批准调取庄某敬生前银行流水的申请。
江翠贞表示,庄某敬生前曾多次交待他的律师卢某,要安排我们母女一笔2000万元的生活费,只要二审法院批准调取了老庄的银行流水,就可以真实看到老庄名下有足够多的资金,也可以从侧面印证老庄的遗赠与承诺是真实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