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北菜集团因不服一审法院关于支付被上诉人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所律师代理员工方丁某,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经济补偿金149,905.07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丁某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事业单位(农产品批发管委会)到国有企业(北菜集团)的转变。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因改制、合并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承继。北菜集团作为改制后的承继单位,与丁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对劳动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丁某的工作年限涉及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衔接。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法院依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转换接续协议》的约定,支持了丁某的请求。
3、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丁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提起仲裁,未超过时效,因此北菜集团的时效抗辩未获支持。
本案通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明确了在用人单位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承继及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法律适用问题,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