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为一起遗嘱继承纠纷,系亲姐妹因母亲遗产分配引发的纠纷,涉及北京市大兴区一处房屋的继承问题。被继承人贾某与案外人秦某原为夫妻,二人于1970年左右离婚,育有两女贾一和贾二。贾某于2023年9月5日去世。涉案房产系北京大兴区一处经济适用房于2013年购买并登记在贾二名下。贾某于2023年9月3日(去世前两日)立下自书遗嘱,声明房产由贾二继承,与贾一无关。本所律师为被告贾一代理人。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贾某的遗产?贾二提交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若遗嘱无效,法定继承的份额如何分配?
二、法院判决与裁判逻辑
1. 关于房屋权属的认定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原《继承法》第3条),认定遗产需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登记在贾某名下,且贾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或其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因此,法院认定房屋属于贾某的遗产,驳回了贾一的权属主张。
2. 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贾二提交的自书遗嘱形式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本案中,法院在签名真实性上存疑,遗嘱落款时间为贾某去世前两日,贾一质疑签名非本人所写。尽管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样本不足终止,贾二未能进一步举证。遗嘱形成过程存疑,贾二称遗嘱系贾某从袜子中取出,但未解释遗嘱书写时间及背景;贾一则主张当时仅给过母亲小纸条,非本案遗嘱。法院认为贾二作为持有方未及时告知贾一,导致无法核实真实性。
3. 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因遗嘱无效,法院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分遗产。尽管贾一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法院未明确采纳“多分”观点,最终判决贾二、贾一各继承50%份额。
三、律师提醒
本案中,贾一败诉的关键在于未能证明“借名买房”的合意。实务中,借名买房需保留书面协议、出资凭证、实际占有证据等,否则可能因登记公示原则败诉。遗嘱需严格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真实。本案遗嘱虽形式合规,但因形成过程蹊跷、签名存疑被否定。立遗嘱时可邀请见证人或录像,并留存笔迹样本,避免死后争议。鉴定因样本不足终止,凸显生前留存签名样本的重要性。继承人可提前公证遗嘱或保存被继承人日常字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