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5日,原告葛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橙子宠物公司关联平台“橙宠心选萌宠体验馆”购买白色柴犬一只及配套用品,支付总费用4545元(购犬款3600元,笼子等费用945元)。宠物次日出现健康问题,经诊断为犬瘟热等烈性传染病,最终于2023年4月23日死亡。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宠物健康状况且未提供检疫证明,构成欺诈,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犬款、赔偿医疗费、火化费及三倍赔偿等共计3.8万余元。
被告橙子宠物公司辩称,合同系与案外人关某签订,未盖公司公章,且未直接收款,故与己无关;被告优宠宠物公司称仅提供收款码代收款项,实际责任在橙子宠物公司。法院经审理认定橙子宠物公司为实际出卖方,判决两被告连带退还购犬款3600元、赔偿医疗费19,347.3元及火化费800元,驳回三倍赔偿等其他诉请。
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橙子宠物公司辩称合同是与案外人关某签订的,没有公司公章,且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因此主张与己无关。而优宠宠物公司则表示只是代为收款,实际责任在橙子宠物公司。合同签订主体为案外人关某,橙子宠物公司是否承担出卖方责任?宠物患病是否因出卖方过错导致?是否构成故意隐瞒病情的欺诈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首先是确认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尽管合同是原告与关某签订的,但考虑到交易场所和平台名称与橙子宠物公司的关联性,以及之前的类似案例,法院认定橙子宠物公司为实际出卖方。
其次,犬瘟热属烈性传染病,潜伏期长。根据《民法典》第615条(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推定宠物交付时已携带病毒,构成标的物质量瑕疵。法院认为橙子宠物公司未能提供检疫证明,且在保障期(30天)内宠物出现合同约定的疾病,因此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退还购犬款并赔偿医疗和火化费用。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橙子宠物公司“明知患病仍出售”,仅能认定其未尽检疫义务,不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要件,故不支持三倍赔偿。但狗笼等用品因无质量问题,不支持退还。三倍赔偿因无法证明故意欺诈,未予支持。优宠宠物公司因收款并曾与橙子宠物公司合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宠物转让协议》为橙子宠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虽约定“交易完成即默认宠物健康”,但其单方免除检疫责任的条款显失公平。我所律师作为原告葛某的代理人出庭,在梳理案件时发现了“保障期内发病”的事实,最终在庭审时突破格式条款限制,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宠物买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宠物作为“活体商品”,健康状况难以即时检测,出卖方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未来,随着宠物经济规模扩大,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进一步细化,以应对活体交易中的特殊法律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