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的后果
二零二零年下旬李先生从同事那里得知了一件好事,当地某4S店有一款车型以试驾车的价格进行售卖,该店的工作人员还表示这款车就是以试驾车的价格来进行售卖的,听了这个消息李先生高兴坏了,正好自己近期想买一辆代步车,随后李先生的另外一个同事用免提的方式打电话给这家4S店的工作人员再次咨询这款车的情况,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这款车绝对是新车,因为该店里有个试驾车名额,因此这款车就以试驾车的价格进行售卖,这款车显示的六百公里数,是为了满足试驾车的公里数要求而设定的,了解完之后李先生觉得买这辆车的优惠幅度很大,不仅送充电桩、贴膜等,而且全款才六万八千元,市场上裸车价格都是九万四千元,足足可以省好几万,李先生立即下定决心,一定要把这款车拿下!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三月二十二日,李先生分别和爱人以及同事去这家4S店现场查看了这辆车,发现该车均未挂牌,三月二十三日,李先生觉得既然这个销售顾问和他的同事关系这么好,这辆车应该不会出问题,便通过手机银行付款的方式,全款把这款车六万八千元转到了这家4S店对公账户上。买新车却成旧车当天下午,这家店的工作人员就把车开到了李先生所在的公司楼下,并交付了车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看见自己的爱车李先生喜欢的不得了,但是当李先生下班回家后却遭遇当头一棒!李先生发现买的这辆车竟然有鬼, 在机动车登记证上,记录有车主牟某、张某二人的信息!这就代表着这辆车已经被转移登记过两次了,到李先生这已经是第三位车主了,可是当时买车的时候对方告知自己的是这款车是新车型啊,这怎么开到家就成了二手车了呢?李先生实在不明白究竟是什么原因,三月二十四日,李先生到某保险集团咨询购买保险应该需要什么费用,工作人员告诉他这辆车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已经在一家保险集团有过四万多元的出险赔付,因此如果交付保险费的话金额会比较高。责任到底在谁呢随后李先生又给这家4S店的销售顾问打电话一探究竟,但是对方一直没有给李先生一个正面回答,这让李先生十分生气,因为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向当地消委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当地消委会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立即和这家4S店取得了联系,了解和核实事件的详细经过。不仅如此,当地消委会分别对4S店的销售顾问和法定代表人和销售总经理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并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调查取证,消协表示这起买卖汽车纠纷案的焦点是:购买者在购车时店员没有及时告知这辆车的真实情况,并且在李先生多次咨询后仍然刻意隐瞒,已构成欺诈行为。最终结果很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六月五日,消协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协商解决,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了共鸣,李先生把这辆车退还给这家店,4S店退回李先生购买汽车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七万元,双方解除买卖合同,不仅如此4S店还要在赔偿李先生金额十万元,加在一起一共是十七万元,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当事人对此次调解表示满意。至此这起“买新车得旧车”的纠纷也可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