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重罚路虎打人女司机,暴露了法律的短板和无奈

然然评社会 2024-09-01 16:52:37

你参军保家卫国,你退伍遵纪守法。

一天你开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辆藐视交规逆行的路虎开过来,你没有避让,对方追尾了。

女司机气势汹汹下来,让你摇下车窗,二话不说,左右开弓扇了你好几个耳光。

你知道这个时候不能还手,还手就会被判定互殴。

你能做的只有忍过去,然后相信法律会在时候给一个公道的处理。

而对方扇够了,看着你满脸是血的样子,留下一句“你报警啊!”,扬长而去。

警察介入,给出的处理结果是:拘留10天,罚款1000元。

而对方甚至连主动道歉、洽谈赔偿的动作都没有。

——别说当事人受不了,看客也忍不了:

难道现行法律下,真的无法给出更重的处罚了吗?

很遗憾,的确是这样。

在治安违法层面上,打人最多拘留15天,但仅限以下三种情形:

而在刑事犯罪层面上,轻伤以上才能考虑故意伤害,不到轻伤的只能考虑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入罪。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两高的司法解释列举了这几种情况:

除非这女的,曾经有打人先例,留有案底,构成多次打人;

或者造成当时堵车严重、引发人群围观,构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否则,很难按此罪追究。

可能有人说,不是还有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吗?

这种属于兜底条款,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才会在检察院指导下启动,否则自由裁量权过度下放,会造成刑罚权无序扩张,“寻衅滋事口袋化”的现象只会更加严重。

所以,目前处罚的确是顶格了。

法律拿这个女的别无他法。

这个结果当然和很多人的朴素正义感相悖,原因在哪儿呢?

我们判断对错的时候,往往会着重考虑“主观恶意”。

但法律在绝大多数时候,尤其是对非恶性犯罪,考虑的往往是情节、后果、影响——前面列举的重罚情形,都是从这几个角度考虑的。

笼统地说,我们论心不论迹,法律论迹不论心。

女司机理亏在先,还嚣张跋扈出手打人,人格矮小、刻薄。

每一个普通人都可能碰到这样的人,且碰到之后只能指望法律给个交代,这时候自然希望对方得到的是严惩。

但扇巴掌这种事,虽然给对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屈辱,但影响仅限于两人之间,没有冲击社会秩序,不值得耗费过多司法资源,所以只需要传递一个法律的否定态度就可以了。

这也能用来解释高铁互殴事件。

明明是带孩子的妇女理亏,影响其他乘客,还先骂人、打人,但因为女孩还手,就判定互殴,双方都受处罚,为啥呢?

因为女孩还手,可能从小争执变成大打斗,使暴力冲突升级,冲击社会秩序,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所以,法律不问起因如何,动手的都要罚。

如果说刑法的首要是正义。

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首要价值,甚至是唯一价值,绝对是秩序。

你主观恶性再大,对秩序冲击小,也只会轻罚;你主观恶性再小,对秩序冲击大,也一定会重罚。

这是一种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可以不认同,但它就是这么运转的,只有理解了这个,才能理解法律处理纷争的逻辑。

那么法律为啥是这个标准呢?

因为人对正义的美好期待是无限的,而基层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执法者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用最小的执法成本,来实现稳固秩序的目的。

很多时候,当事人对法律的期待是“贯彻公平、维护正义”。

但法律扮演的真实角色是“走投无路之下,勉强解决问题的制度工具”。

在任何社会,正义都是非常昂贵的,光是获取证据一项就需要耗费天文数字,更何况还有裁决、执行,每一个步骤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类智慧。

那么,法律只能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来匹配有限的资源。

刑法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因为事情严重,所以必须精益求精,为此投入大量资源是划算的。

而民法的证明标准则是“高度盖然性”——有个六七成把握证明事情是真的就可以了,反正不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要求过高社会就无法运转了。

这背后没有什么黑幕、腐败、不公,而是一种恒久而普遍的社会规律,

真正跟司法打过交道的人,都会放下对绝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而是把法律当做一种最后的、无奈的、相对可靠的救济手段。

就像罗翔老师说的,法律无法拿出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而是一个相对不那么坏的解决方案。

所以法律有时候也是一个越学习越祛魅的过程。

法律条文不是为了把人类托举到一个绝对公平正义的世界,而是为了兜底社会不至于滑向丛林法则、黑暗森林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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