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换汇,10万美金仅收300元,法院:非法经营罪,判刑8年!

行摄阿晁 2024-04-24 02:54:14
帮人换汇,10万美金仅收300元,法院:非法经营罪,判刑8年!

引言:

2023年12月27日,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文《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8起案件的行为方式,基本都是以外汇“对敲”的方式进行的。

今天阿超哥再介绍一则比较典型的案例:父女联手做介绍他人买卖外汇的生意,均被判处非法经营罪。

通过阿超哥此前文章的介绍,大家肯定对于“非法买卖外汇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说法并不陌生。

另外,在《买卖USDT泰达币赚差价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辩护?——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二)》一文当中,邵律师也提到过,“一般,只有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两种情形可能会触及到刑事犯罪,而私自买卖和非法介绍买卖一般被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但若……,则也会存在被认定刑事违法的可能。

在该案当中,当事人辩解就是:我只是给想买外汇的客户做介绍,为什么定我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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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仅收万分之四:“良心”黄牛

图解版案例介绍:

(本人会为大家持续产出精美的画作,主打一个一目了然!)

文字版案例介绍:

章某虎(老章)负责寻找有购汇需求的客户及合作的地下钱庄,章某娴(老章的女儿小章)负责与地下钱庄及客户沟通具体的币种、金额、收款账户等细节信息。通过图示资金流向,客户的国内人民币钱款汇入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收款后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章氏父女按每10万美元收300元服务费(折合人民币为万四),4个月的时间收款接近2亿。

此类犯罪动不动就几个亿,本人对数字已经麻了。。。做了个简单的数学题,得出结论:才挣了8万块?这算不算远远低于市场价了?8万判8年可真不值当啊……而且还把女儿也搭了进去。

很显然,作为一个黄牛中介,老章对客户是“合格”的(极尽优惠,低价竞争,扰乱市场……),但作为一个父亲,老章是不合格的(别人都坑爹,此人坑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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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超哥评析:

1、章氏父女只是介绍人,为何也定非法经营罪?

在本案当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现在回答文首的问题,当事人在本案中辩解:我只是给想买外汇的客户做介绍,为什么定我非法经营罪?

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这种辩解有一定积极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单纯换汇自用,即使没有通过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也不会构成犯罪,那么为单纯换汇自用的人寻找买家或卖家,且自己本身也无营利目的,那么也不构成犯罪。但问题是,章氏父女显然是具有营利目的的。

那么,本案当中,章氏父女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还是“变相买卖外汇”呢?

这就要看该二人在本案当中的作用。换汇行为最终是通过地下钱庄交易进行的,老章的作用不仅仅是帮助地下钱庄找客源,检察机关认为“章某虎、章某娴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客户买卖外汇业务,用自己控制银行账户直接向客户收取人民币,自行决定按比例扣点从中赚取差价”。

这段描述,可以看出,老章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其在为地下钱庄招揽客户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收款账户及扣除的返点也是自主决定的,他并不是地下钱庄的“小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地下钱庄也只是他牟利所借用的工具而已。所以,很难认定老章为从犯。

另外,本案在形式上是介绍客户给地下钱庄,实质目的是完成“对敲”交易,所以,老章的行为构成“变相买卖外汇”,虽然其未参与境外兑付外币的环节,在本案当中仍可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

2、“外汇对敲”型犯罪,司法机关取证不容易

“对敲型”买卖外汇,行为人通过对账的方式实现“两地平衡”。资金是在境内境外单向循环的,没有发生物理流动。所以,如何查证当事人具体的涉案金额?以及涉案金额当中,如何证实上亿的资金流水当中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关联性?

很多当事人会“聪明”的认为,我已经把聊天记录删了,警察不就查不出来了吗,不就无罪了吗?我要求无罪辩护!(→这真的是某些当事人询问律师的原话)

遇到这种问题,阿超哥一般都会对这些人展开灵魂发问:

第一、你能确保此前所有的交易记录和沟通记录都删除了吗?即使采用技术手段也无法恢复吗?

第二、你能确保所以和你沟通联系过的上下家,同案犯,也能做到上述第一点吗?

第三、你能确保你的上下家,同案犯,不会为了争取立功,减刑,把你的事情说出来吗(囚徒困境)?

第四、你能确保本案相关的证人,都会为了维护你而选择不说出任何事实吗?

如果讲不通任何道理,一味地坚持要求无罪辩护,本人也只能选择尊重他人命运……

辩解也有辩解的方法和技巧,苍白的无罪主张毫无意义。

在本案当中,司法机关在不掌握境外资金交易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聊天记录、客户证人证言、境内交易银行流水、地下钱庄相关人员涉案证言及证据,最终认定章氏二人非法买卖外汇金额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写在最后:

很遗憾,裁判文书网上并没有公开本案判决书。这个案例当中还是有不少值得思考和学习的点的。

最近关于“裁判文书不再对外公开”的讨论风声很大,国家层面做出这个决定,可能是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阿超哥认为可能的理由之一,会不会是担心教会了不法分子逃脱罪行?毕竟,赚钱的秘密都写在刑法里?(但个人认为这个理由很扯,本法律工作者坚决反对裁判文书不上网!!!)

以本案为例,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居间介绍方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什么情况下构成“变相买卖外汇”?何种行为会构成主犯或从犯?上述行为需要基于怎样的证据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认定犯罪金额时,每笔交易对应的证据,哪些可以证实犯罪事实,哪些应当予以剔除?……等等,这些都是律师辩护时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以争取当事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律师辩护并不是为了帮助当事人“脱罪”,而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本案当中也是同样,即使认定了1.96亿元的涉案金额,但相关存疑交易,并未被认定。

对于经由章某虎控制银行账户进入地下钱庄的部分资金,既未在吴某朋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予以认定,又无相关聊天记录、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资金的用途、性质,未认定为犯罪数额。最终惠山区检察院认 定章某虎、章某娴非法买卖外汇金额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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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摄阿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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