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竞业限制,你想知道的一切

行摄阿晁 2024-04-25 00:54:24
关于劳动法的竞业限制,你想知道的一切(详细!八大知识点!)

竞业限制的概念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企业与知悉或可能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签订协议,限制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允许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为他人或自己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

• 业务限制: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予以确定;

• 地域限制:主要考虑用人单位在一定区域的业务影响力及市场份额;

• 形式限制:主要涉及劳动者再次就业的形式问题。

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方式

1、一次性or按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就支付方式有所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而竞业限制协议又要予以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

2、支付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认可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情形下,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同时对补偿标准提供了参考,即补偿金数额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从而不再支付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了一个月的提前通知期,即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上述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即如果竞业限制协议已经生效,则即便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终止协议,也要付给劳动者协议从生效到终止这段时间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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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摄阿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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