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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顺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来源:邓州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 2024 〕23 号
邓州市顺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9FXR3340 地址:邓州市古城街道交通路 42 号
法定代表人:宋学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 2024 年 9 月 25 日对车辆闽 A5199Y、9 月27 日对车辆豫R8TR39、9 月29 日对车辆鄂A750AC 、 苏 A2658F 通过替车检测的方法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 书;替车检测的方法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4〕11 号),责令你单位停止替车检测的违法行为,拆除替车检测的管 线,对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车辆召回重新检测,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024年10月1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 查,你单位已停止替车检测的违法行为,拆除了替车检测的管线, 已对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车辆闽 A5199Y、 豫 R8TR39、鄂 A750AC、苏 A2658F 四辆车召回重新检测。
2024 年 10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4〕14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0 月 15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4〕14 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 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 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 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 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大气污 染防治类序号 25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
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 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i):
裁量因素(B1):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 量等级:1;
裁量因素(B3):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 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 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28 日

编辑:邓州全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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