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场监管局公布七起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守望好食物 2024-06-06 09:58:31

(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陈茜 惠庆莲发自陕西)为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今年以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全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现公布第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榆林市某艺术职业学院未严格履行食品留样制度案

【案情经过】:2024年4月24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榆林市某艺术职业学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留样不足125克,不满足检验需求,该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本案的查办进一步督促了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食品留样的行为。

2.榆林市某林学职业学院环境卫生不达标案

【案情经过】:2024年4月25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榆林市某林学职业学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库房墙皮脱落,违反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3.3.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规定, 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环境卫生的达标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项环节。

3.榆林市某人文社科职业学院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案

【案情经过】:2024年4月2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榆林市市某人文社科职业学院食堂检查时,发现鲜牛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行为,对食品安全溯源,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4.榆林市某技师学院无防止食品浪费的措施案

【案情经过】:2024年4月29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榆林市某技师学院学生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无防止食品浪费的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浪费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本案的查处对制止餐饮浪费,提倡节约行为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5.榆林市某学院餐厅未按规定存储散装食品案

【案情经过】:2024年3月14日,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院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冰箱内储存的散装鸡架容器上未张贴标签,冰箱内储存的散装鸭胸与容器标签不符(标签为干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散装食品的储存行为,提高了学校食堂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6.榆林市米脂县某中学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案情经过】:2024年3月11日,榆林市米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米脂某中学食堂检查时发现,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进行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食品储存行为,对提高学校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把控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7.榆林市府谷县某中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案情经过】:2024年5月9日,榆林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府谷县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餐具(碗)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行为,对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食品安全报陕西记者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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