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一)

蔡彪 2024-08-13 10:31:46

1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动葬文化发展,满足葬主对逝者追念的个性化需求,使公墓、骨灰寄存楼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节约用地、绿化墓园、生态化墓园的需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公墓、骨灰寄存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

1.0.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适应我国以火化为主的殡葬改革需要,应尊重逝者家属的习俗和精神慰藉要求,体现逝者有所葬,葬主寄托哀思,促进葬文化和葬习俗的文明、健康和简约化发展。

1.0.4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公墓public cemetery

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墓地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2.0.2骨灰寄存建筑bone ash consignation building

骨灰寄存建筑是指建筑的室内安置和存放骨灰格架的建筑,也被称为骨灰堂、纳骨堂或立体公墓等。其中也包括以亭、廊、台、阁、壁、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盒的建筑或构筑物。

2.0.3祭祀场所place for fete

丧主以某种形式进行悼念活动的专用场所。

2.0.4骨灰安放间bone ash emplacing space

集中安放骨灰格或架的建筑空间。

2.0.5骨灰架niche

用于存放骨灰盒的格构式的架子。

2.0.6骨灰廊ashes gallery

以廊的形式将骨灰盒集中安放在廊的壁面上。

2.0.7骨灰墙ashes wall

以墙的形式将骨灰盒集中安放在墙面上。

2.0.8骨灰塔ashes tower

将骨灰盒集中放在塔式建筑中。

2.0.9骨灰亭ashes pavilion

将骨灰盒集中安放在亭的壁面上。

2.0.10碑式墓memorial cemetery

指将骨灰盒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并在地表设有墓基和墓碑标志物的墓。它由墓穴、墓基、墓碑(或墓牌)组成。

2.0.11碑式墓单元memorial cemetery unit

指由碑式墓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空间单元。

2.0.12墓组团memorial cemetery group

指由一定数量墓单元组成的墓地空间组合形式。

3基本规定

3.0.1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创造园林化墓园。

3.0.2应满足丧主安葬活动和祭祀活动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还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

3.0.3设计应符合相关的防火和安全防护规定,并应满足安防疏散的要求。

3.0.4设计应在满足平日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祭日人流高峰时的使用要求。

3.0.5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独立建造,宜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

3.0.6墓园和建筑内宜配置多样形式的骨灰盒安葬和安放空间。

3.0.7停车场宜设置在前广场,并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3.0.8应设置业务接待区,宜设行政办公区。

3.0.9应设置祭祀场所,祭祀场所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其室外祭祀场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0.9规定。

表3.0.9室外祭祀场的使用面积指标(㎡)

公墓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使用面积(30~50)*5(30~50)*3(25~40)*2(20~30)*1

3.0.10应设置室外卫生间。

3.0.11应作无障碍设计。

3.0.12设计宜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要求。

4选址

4.1基本规定

4.1.1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满足丧主就近、便捷办丧所需要的服务半径要求。在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城镇,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而在部分山区或者丘陵地区,应依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布局。

2市区范围布局宜考虑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当结合殡与葬适度分离又紧密联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个周边县城应拥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

3骨灰寄存楼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1.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选择在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2应与地方区域规划、总体规划相一致。

3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鼓励利用荒地和棕地。

4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与其周边功能区域应采用景观绿化等手段进行隔离,减少干扰。

5应与城市主要交通道路直接相连,方便使用。

6选址应具有配置祭祀功能和骨灰安葬设施的条件。

7当基地位于地势较高的地方时,应采取避免产生视觉干扰和对周边居民的心理带来影响的措施。

8选址区域周边应预留出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扩建需要的用地。

9基地应有充足且稳定的水、电等供应。

10应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确定选址。

11应考虑节、假日祭扫高峰时对选址的要求。

4.2公墓

4.2.1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满足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安葬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紧缩用地、扩大绿化的要求。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

4.2.2公墓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免使用耕地、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用地,宜选择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的地形,依其原有地形地貌创造优美的园林景区。

2宜选择温暖、视野开阔的场地。

3应避免开发生成年代较久的山脉,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原生水土。

4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位置。

5应选择城市和乡镇郊野位置,公墓距离村镇居民点应在1000m以上,应尽量远离人口聚集的城市街道。

6应避开未来城市发展方向。

7应距离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1000m以上,宜选择不易污染水源的位置。

8应距离铁路、公路主干线和通航河道两侧500m以上,减少与城市主要交通的交叉。

9公墓宜作为城乡绿地来考虑。

10应选择易于安排公共服务设施、便于管理、可达性较好的位置。

11宜尊重当地丧葬风俗习惯对选址的要求。

4.3骨灰寄存建筑

4.3.1骨灰寄存楼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扩大安放率,提高用地率,便于组织人流和车流,可采用多种形式安放骨灰的原则。

4.3.2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与殡仪馆或公墓合建,亦可单独建设。

2应有独立、封闭的基地空间。

3基地宜选在城镇郊野,位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远离城镇居住区。

5骨灰寄存楼选址宜靠近火葬场或殡仪馆,交通畅通便捷。

6骨灰寄存楼建于公墓之内时,宜选择地形平坦或缓坡,视野开阔的位置,并应进行整体布局规划和整体景观塑造。

5总平面

5.1公墓

5.1.1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公墓建设规模

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占地面积(㎡)(h㎡)200000(20h㎡以上)

100000~200000

(10~20h㎡)

70000~100000

(7~10h㎡)

70000以下

(7h㎡以下)

骨灰安置量(万具)20以上10~2030~103

5.1.2公墓总平面功能区的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墓地区、办公生活区。一、二类公墓的建设项目宜包括墓园前区、集散广场、展示区等。

5.1.3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按安葬和祭祀活动的流程布局。

5.1.4接待服务区和办公生活区等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公墓总面积的0.5%。

5.1.5公墓建设用地内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以及地形、地貌确定,其墓地、建筑物、绿化、道路及广场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

用地分类公墓规模一二三四墓地>65%>60%>55%>50%

道路、广场、停车场

5%~10%5%~15%8%~15%8%~18%

绿地、园林小品、水面

20%~25%25%~30%30%~35%30%~35%业务、办公、附属建筑<1.5%<3%<4.5%<5%

5.1.6墓地应划分为组团结构,每个组团用地规模宜为园区总面积的8~10%。

5.1.7墓组团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依据墓园总平面、基地地形和地貌特点合理布局。

2周边设宽度不应小于1.50m的步行通道。

3周边宜设行道树。

4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00m。

5墓单元组合方式可为行列式、自由式和混合式。

6墓组团的步道长度应依据墓单元的单排尺寸、人们的通行能力和速度、用地的形态和高差,确定其单排墓的最大长度。墓组团的边长不宜大于60.00m。

7墓组团的间距宜为1.50m。

5.1.8道路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符合机动车出入口的要求;

2公墓道路系统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结合公墓不同功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

3公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园级道路和组团级道路两个系统,墓园级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组团级道路系统可分为组团步道和墓单元步道;机动车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0m;组团中步道专供人行,宽度宜为0.90~1.50 m。墓园路宽度应符合表5.1.8-3的规定。

5.1.6 墓地应划分为组团结构,每个组团用地规模宜为园区总面积的8~10%。

5.1.7 墓组团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依据墓园总平面、基地地形和地貌特点合理布局。

2 周边设宽度不应小于1.50m的步行通道。

3 周边宜设行道树。

4 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00m。

5 墓单元组合方式可为行列式、自由式和混合式。

6 墓组团的步道长度应依据墓单元的单排尺寸、人们的通行能力和速度、用地的形态和高差,确定其单排墓的最大长度。墓组团的边长不宜大于60.00m。

7墓组团的间距宜为1.50m。

5.1.8道路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符合机动车出入口的要求;

2 公墓道路系统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结合公墓不同功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

3 公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园级道路和组团级道路两个系统,墓园级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组团级道路系统可分为组团步道和墓单元步道;机动车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0m;组团中步道专供人行,宽度宜为0.90~1.50 m。墓园路宽度应符合表5.1.8-3的规定。

表5.1.8-3墓园路宽度标准(m)

园路级别公墓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主路5.00~7.504.00~5.504.00~4.50不小于4.00支路3.50~5.002.50~4.502.00~3.501.20~2.00小路1.20~2.001.20~2.001.00~1.500.90~1.20

4墓地边长每大于220.00m时,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的机动车道。当墓地长度超过25.00m时,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50m的人行通道;当墓地长度超过220.00m时,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00m的消防车道兼人行道。

5墓地步行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墓地步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2)连续布置墓地的两端头均需设置步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园区内道路坡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园区中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主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山地公墓的主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2)支路(步行)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7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位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紧急疏散车道,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

5.1.9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设置2个出入口,并应与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主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场地。

2基地内的道路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墓园人行步道相连接。

3公墓出入口总宽度不应小于表5.1.9的规定,单个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表5.1.9-3公墓出入口总宽度指标(m)

公墓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出入口总宽度25.0020.0015.0010.00

4主要出入口及道路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5.1.10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停车场和自行车存放处应设置在主出入口附近,且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广场。

2停车场规模根据公墓安置容量、当地殡葬习俗,祭扫高峰车辆数以及公墓周边条件等因素确定其规模。

3停车场出入口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并设无障碍标志。

5.1.11公墓的外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墓外环境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园区前广场,中心绿地,理水系统,墓单元绿化带,墓组团周边绿化以及祭祀场所。

2外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墓外环境设计应遵循生态规律、突出绿化景观和尊重当地葬文化原则。

2)宜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区特点,对公墓外环境设计内容作综合设计。

3)应重视和体现当地特色,在景观环境协调的前提下,追求自然朴实的风格。

4)合理搭配墓地植物,考虑不同季节的景观变化。

5)选择有哀悼意义的墓园小品,并精心布置,以丰富公墓景观环境。

5.1.12公墓的绿地率不应小于40%。

5.2骨灰寄存建筑

5.2.1骨灰寄存建筑总平面功能区应包括前广场、停车场,业务区,办公区,骨灰寄存楼(含亭、墙、壁、廊等),祭祀场所,中心绿地等。

5.2.2骨灰寄存建筑总平面设计应依据骨灰存放的不同建筑类别而分别设计。

5.2.3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便捷、安全的人流路线。

5.2.4停车场应以地面停车为主。园区内宜设内部停车场。

5.2.5园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5.2.6骨灰寄存建筑的外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环境设计应包括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和绿化景观等设计。

2 公共活动场地的设计,应设置祭祀活动场所、祭祀设施和休憩设施。

3 绿化景观系统应注重其景观小品的实用功能,并应设置标识系统。

4 骨灰寄存建筑与祭祀场所内设置的焚烧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 m。

5.2.7骨灰寄存建筑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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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彪

简介:分享骨灰盒存放架、万佛墙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