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二)

蔡彪 2024-08-14 10:36:42

7防护

7.1公墓

7.1.1公墓的基地周围应设电子监控系统;

7.1.2公墓的总平面设计应作竖向设计、雨洪排放设计;

7.1.3选址为山地时,应作基地与周边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

7.1.4墓穴的四壁和基底应作防水处理,严寒地区应作防冻胀处理;

7.1.5墓穴的结构宜选择整体式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耐久年限为70年。

7.2骨灰寄存建筑

7.2.1骨灰寄存建筑的防护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骨灰盒的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辐射的设计;人们参与祭祀活动的防火、安全疏散、防滑设计;建筑的安全性的设计。

7.2.2骨灰安放间的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骨灰安放间应设电子监控装置;

2骨灰盒和骨灰架应采用阻燃材料制作;

3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通风、自然采光;

4骨灰安放间外窗应设百叶窗;

5应设防虫害的装置。

7.2.3骨灰安放间活动的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中第5.5节相关规定的要求;

2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

7.2.4建筑物安全性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耐久年限为70年;

2屋面防水等级应为1级;

3外围护结构应作建筑节能设计。

8防火设计

8.1公墓

8.1.1公墓的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墓地的周边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该墓地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公墓内的消防车道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及墓地人行通道相连接。

2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8.1.2公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1.2的规定。

表8.1.2公墓与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公墓焚烧炉公墓--焚烧炉10.00-民用建筑20.0025.00文物保护建筑40.0050.00

甲、乙厂房(仓库)

30.0040.00丙、丁、戊类厂房(仓库)20.0030.00粮库25.0030.00易燃、易爆建筑25.0030.00室外变、配电站30.0040.00原始森林40.0050.00铁路线30.0040.00基地外道路路边15.0020.00基地内主要道路路边5.0010.00基地内次要道路路边2.005.00

8.2骨灰寄存楼

8.2.1骨灰寄存楼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

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2.2相邻的两栋骨灰寄存楼的间距应不小于8m。

8.2.3骨灰寄存楼内的祭祀场所严禁明火。

8.2.4骨灰寄存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骨灰寄存楼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单多层骨灰寄存楼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2.5骨灰寄存楼防火分区最大允许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8.2.5的要求。

表8.2.5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高层建筑一级1000 ㎡单层、多层建筑二级2500 ㎡地下、半地下建筑一级500㎡

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当骨灰寄存楼内部设有上下层联通时,建筑面积应进行叠加计算。

8.2.6骨灰寄存楼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地上建筑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8.2.2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时。

8.2.7每个防火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8.2.8骨灰安放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骨灰安放间内不应设置其它功能用房,严禁设置明火设施。

2骨灰安放间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4h的不燃烧体,其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骨灰安放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3骨灰安放间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安放间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且不应设置门槛。

4骨灰安放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0m;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5骨灰安放间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6骨灰安放间不应毗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用房。

8.2.9骨灰寄存架连续摆放的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00m;

2当骨灰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00m。

8.2.10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

2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

3 两行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50m;

4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8.2.11骨灰寄存架高度不宜大于2.20m,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骨灰架高度不宜大于7.00m。

8.2.12骨灰寄存建筑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骨灰寄存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单、多层骨灰寄存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8.2.13骨灰寄存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2高层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3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时,应设1台消防电梯;每增加2500㎡需增加1台消防电梯,宜分散布置。

8.2.14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8.3其他安葬设施防火

8.3.1骨灰廊、骨灰墙的长度大于60.00m时,应设疏散走道。

8.3.2骨灰塔、骨灰亭中任意点到疏散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

8.4灭火设备

8.4.1高层骨灰寄存楼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8.4.2骨灰廊、骨灰墙、骨灰塔、骨灰亭、骨灰寄存楼应设置灭火器,骨灰寄存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在公共区域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9无障碍设计

9.1基本规定

9.1.1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基地内各级道路、停车场、交通集散广场、开放式绿地、配套公共设施、业务服务楼与骨灰寄存建筑。

9.1.2道路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墓园内宜形成连续贯通的坡道。

2基地的车行道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在人行通道的路口及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缘石坡道;

3基地的广场和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4基地的主要人行通道、祭祀广场和人行通道宜形成环路,当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人行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无障碍通道的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

5道路纵坡宜小于5%,并应大于8%;道路纵坡大于5%时,宜每隔20.00m~30.00m在路旁设置休息平台;

6在地形险要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9.1.3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规模为Ⅰ类的,其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3%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建设规模为Ⅱ类及Ⅲ类的,其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3%,且不少于3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9.1.4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2服务窗口、业务台、咨询台、公共电话、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应设有低位服务设施。

9.1.5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公众使用男、女公共厕所每层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3在公共厕所旁应另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

4厕所内的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5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6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9.1.6信息与标识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出入口、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满足通行的连续性。

2应设置系统的指路牌、定位导览图。

3基地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位置图;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前室应设置楼面示意图,在服务台、咨询台等重要信息提示处应(宜)设电子显示屏。

4基地出入口、交通集散广场、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出入口、宜提供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5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9.2骨灰寄存楼无障碍设计

9.2.1骨灰寄存楼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建筑出入大厅、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每层在聚散厅处设有1个轮椅席位和休息位;

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骨灰架通道的净宽应不小于1.40m;骨灰架通道的尽端应设置可供轮椅回转的空间,回转直径应不小于1.50m;

5二层及二层以上宜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

6楼梯口、骨灰架的通道应设置盲道和提示盲道、语音提示功能助听等信息服务。

10建筑设备及设施

10.1给水、排水

10.1.1在基地内应设卫生间,宜设置洗手池。

10.1.2基地内应设置绿化用给水设置,完善的室外排水系统或沟渠。具体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寒冷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

10.1.3公墓的业务、办公用房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消防设施。

10.1.4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10.1.4的规定:

表10.1.4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

地表类型最大坡度最小坡度最适坡度草地33101.5-10运动草地20.51栽植草地视地质而定0.53-5

铺装

场地

平原地区10.3-丘陵地区30.3-

10.1.5公墓的水体最高水位,设计应保证墓穴不被水淹。

10.2采暖、通风、空调

10.2.1墓地管理用房应设采暖设施,如不便设锅炉或接热网时,应在值班室内设电采暖设备。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0.2.2骨灰寄存楼、寄存塔等内应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风量可按换气次数2次/小时设计。

10.2.3骨灰安放间不应设采暖装置。

10.2.4处于采暖地区的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应设集中采暖,采暖热源宜利用当地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时,可采用单独的集中供热系统。

10.2.5基地内分散的水冲公共厕所应设值班采暖。

10.2.6设置集中采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按现行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7骨灰寄存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设施,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宜按每小时3次计算。骨灰寄存室的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

10.2.8骨灰寄存建筑的防排烟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的丙类第2项库房设计。

10.2.9骨灰寄存用房应根据灭火形式设置相应的通风方式。

10.2.10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空调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10.3电气、照明

10.3.1墓地道路应设照明,照度不低于50LX,并能按区域分别控制。

10.3.2骨灰寄存楼内的灯光照度适中,不要太暗或太强,造成亮度反差过大,引起视觉疲劳。与I类、II类殡仪馆同址建设的骨灰寄存楼负荷等级,应与殡仪馆的负荷等级一致。单独建设的骨灰寄存楼的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10.4智能化

10.4.1墓地应设广播系统、防盗自动监控系统、智能化办公系统。

10.4.2骨灰寄存楼的办公用房和管理用房应设有通信设施,骨灰寄存用房智能办公系统应设广播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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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彪

简介:分享骨灰盒存放架、万佛墙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