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话不说,真话不全说。案件事实有对你不利的,很正常。你把案件有利的事实,表述出来,这就可以了。
在上述基础上说案件事实,还要同时做到:
1、各词语、短语本身对你有利或者没影响
举例,承诺可书面可口头,而对方曾经口头承诺过你什么什么,那么这件事实对你有利。你的正确表述方式是对方向你承诺,而不是对方口头向你承诺。这种选择,是不论你有无对方向你口头承诺的证据的。感受下二者的区别,差异明显。口头承诺一是给对方提醒,二是给法官提醒,这种表述远不如只说承诺。
2、整体对你有利。
各自都有利,合起来不一定整体有利。在各自都有利的情况下,一定通篇注意是否整体有利,比如层次、逻辑,看是否要优化。
很多当事人喜欢面对法院、面对对方事无巨细,把事实细到毫无遮盖,这是诉讼的普遍大误区。要知道你事无巨细地说事实,只能是限于你给你的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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