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浩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税稽罚〔2024〕6号
案件名称:二连浩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该公司利用出纳昝**名下工行银行卡(尾号为0610)收付货款。该账户中的大额收入、支出,均为你公司购销货物的收支,该部分货物的购销未取得或开具发票,未在公司账簿中确认收入。该账户于2020年4月开户,2020年无代收货款。2021年共计收款3,814,356.76元,剔除存款利息、冲正和该公司公户汇入共557,356.98元,剩余3,256,999.78元为销售货物未确认的销售收入。2022年共计收款17,726,437.56元,剔除企业提供借款合同的借款、存款利息及该公司公户、员工汇入共计9,372,508.37元,剩余8,353,929.19元为销售货物未确认的销售收入。
该公司2021年少记收入3,256,999.78元,2022年少计收入8,353,929.19元,存在少缴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贰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二连浩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10921****XL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
处罚结果: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745,350.16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7月29日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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