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八个合法的“税收洼地”

中中专注 2024-10-09 18:24:48

国家明确的八大“税收洼地”,包括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特区、深圳前海、河套深圳园区、珠海横琴、广州南沙、福建平潭、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等。

各区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区域还有额外的免税政策。实质运营要求包括企业在区域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进行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具体要求涵盖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账务管理和财产配置等方面,并需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临港新片区特别要求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并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企业需符合这些要求才能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补税、罚款等风险。

一、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

企业税收优惠: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

实质经营要求:

申报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注册在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政策适用区域”)并实质性运营。

注册在政策适用区域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个要素同时在政策适用区域,属于在政策适用区域实质性运营。

1.注册在政策适用区域的企业,在政策适用区域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等生产经营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政策适用区域,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政策适用区域。

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政策适用区域,是指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均由设立在政策适用区域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2.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就业人员在政策适用区域实际工作,就业人员与政策适用区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工资薪金通过企业账户发放,在政策适用区域内按规定缴纳社保。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政策适用区域,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政策适用区域。

4.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政策适用区域,且与生产经营相匹配。

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企业税收优惠: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暂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实质经营要求: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留存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证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等资料备查,包括:

1.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或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3.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4.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6.财产情况说明;

7.能证明实质性运营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

企业税收优惠:

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实质经营要求: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企业税收优惠: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实质经营要求:

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五、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

企业税收优惠:

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实质经营要求: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企业税收优惠:

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实质经营要求:

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实验区,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生产经营在实验区

指企业在实验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点在实验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2.人员在实验区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实验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实验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实验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3.账务在实验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实验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实验区。

4.财产在实验区

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实验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七、海南自贸港

企业税收优惠: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实质经营要求:

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

①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③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2)海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明确:

①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②人员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③账务在自贸港,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企业税收优惠:

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质经营要求: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时,应填报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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