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某商户近3.4亿元收入,经营者被税务稽查

中中专注 2024-10-07 18:21:01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余某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余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 〔2024〕 10 号

案件名称 余某-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你以本人名字注册成立两户个体工商户***男装店、***服装店,另外以其母亲和妻弟的名字注册成立两户个体工商户***搭配店、***搭配店,在抖音平台从事直播销售服装,实际生产经营及受益者均是余某,其亲属均未参与日常管理。

在此期间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收入为339,635,042.02元,其中,2021年88,928,462.15元;2022年126,197,791.27元;2023年124,508,788.60元。

你在已实现销售取得收入的情况下,仅申报开票收入,少申报绝大部分销售收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上述四户个体户均未设置账簿,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参考辖区内同类服装经营个体户应税所得率,按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第二条第二款:“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二款:“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5,103,705.2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51,852.6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9-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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