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总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价值约80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
正当盛年,事业也蒸蒸日上的吴总,突然遭遇车祸身故。
但吴总一向有忧患意识,很早之前,就在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规定将价值8000万元的股权全数留给自己的妻子吴太太。
吴太太处理完张总的丧事后,强忍悲痛,着手办理先生持有股权的继承手续。本以为公证遗嘱效力很强,办理继承手续应该很顺利,不想却遇上了大麻烦。
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两个小股东提出反对意见,而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需要全体在世股东一致同意方可。
如此,两个小股东的反对,就使得吴太太无法顺利继承吴先生持有的股权。
这是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效力是大于遗嘱的,如果遗嘱中的内容与公司章程有冲突,则服从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案例三中的张太太,遭遇的就是这一困境。
总而言之,通过遗嘱这种工具传承财产,存在遗嘱无效、遗嘱"过期失效"、遗嘱与公司章程冲突、继承权公证等难关,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传承意愿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