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代签名,保险公司凭什么要理赔?

浩舟之声 2023-05-15 19:06:44

郭黄蓉是杨小过之妻,鲍小贤是银河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2014年6月20日,杨小过在鲍小贤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保险,包含重疾保险、意外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同年6月22日,鲍小贤在按照投保流程代杨小过办理了投保事务,并代替杨小过签字,之后将保险合同通过杨小过的嫂嫂转交给杨小过。

2014年7月28日杨小过因慢性肾衰竭、甲状腺炎、尿毒症性心肌病在市中心医院入院治疗,

2014年9月3日杨小过在上厕所时滑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4日郭黄容到银河人寿公司申请理赔,

你觉得没有如实告知的保单,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银河人寿公司审核完后,表示,杨小过投保前就有疾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拒绝给付保险金。

你觉得杨小过的保险事故,银河人寿公司拒赔合理合法吗?

郭黄蓉一家人,找上律师,起诉了银河人寿公司。

地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河人寿公司业务员推荐杨小过购买保险,杨交纳保险费,银河人寿公司认可业务员代其签订保险合同,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关系成立。

法庭上,银河人寿公司,抗辩称,杨小过在投保前已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投保条件,同时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杨小过的意外死亡不符合理赔条件,没有事实依据,保险合同不成立,所以拒赔。

地球法院则认为,银河人寿公司与杨小过签订了合同,收取了保费,签发了保单,合同关系成立,杨小过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业务员鲍小贤在操作投保时,未就投保人是否符合理赔条件逐一主动进行询问,杨小过死后,保险公司也派人到场查看,之后也没有对杨小过的死因进行调查和申请鉴定,银河人寿公司不能证明免责情形的存在,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意外保险条款进赔付,但是郭黄蓉家人申请的其他赔付诉求被法院驳回。

你觉得,业务员鲍小贤代替客户签名,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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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我用时间去准备,然后正常地表述了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