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对方户籍地寄挂号信被退回,诉讼时效中断吗?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2-20 04:47:08

张三和李四是多年好友,自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李四多次借口资金周转(投资公司、投资商铺)向张三提出借款。李四每次都出具了借条,分别载明借款金额,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三年。由于当年网上金融没现在这么发达,张三在银行取现金后、在家中将现金交付被告,共计72万元。

借款逾期后,李四未能还款,张三多次催讨未果,曾于2010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考虑到双方的关系,未交诉讼费被法院视为撤诉,此后,张三每年都会向李四寄挂号信,因李四逃避债务,张三无从知道李四的有效地址,只能向李四的户籍地寄出挂号信。但每次都被退回。

李四抗辩说,其户籍地址虽然未变,但旧房已被拆迁,身份证地址根本不能收到任何信件。所以张三寄出的挂号信都被退回。到2023年张三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已超出诉讼时效。

那么原告撤诉及寄挂号信的行为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院在既往判例中的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从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即使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也仍能引起中断效果。

至于户籍地送达问题,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被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案中,李四的户籍地址是法定的有效的送达地址,如果李四认为其户籍地址已变更,应当及时到户籍机关变更,并告知有效地址。其未能及时变更导致的文书未能有效送达,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也不应影响张三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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