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处理决定。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曹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被害人林某在住所门口的快递包裹占用,于2024年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北京朝阳检察院取保候审。因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曹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检察院审查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