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是国家层面对“买单出口”严厉打击,明确表示要维护外贸出口秩序。五部门联合出手,基本彻底堵上了“买单出口”的漏洞。


《公告》第一条明确:所有出口应征税货物都视同内销。
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这一条明确了所有出口的货物,包括取消了出口退税的货物,只要是应征税货物都视同内销,必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公告》第四条明确:所有出口货物,包括出口退税率为 0 的货物,报关出口前都需要国税备案。
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包括出口退税为 0 的货物,都需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后才能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税务异常企业(如注销、非正常户等),需处理后才能报关。以前,因为很多产品没有出口退税,出口商出口报关不需要税务部门的登记。而现在,只要出口,必须出具税务部门的登记信息确认后才能报关。
《公告》第五条明确:堵住“快速注册-出口-注销”的买单出口漏洞。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这一条直接针对“快速注册-出口-注销”的逃税链条,堵住空壳公司利用短期资质完成买单出口的漏洞。之前,很多买单出口代理公司利用出口便利政策,快速注册公司,完成出口交易后快速注销,手续简单,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公告》第六条明确:伪造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等行为将被多部门联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将被多部门联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买单出口时代将彻底结束!
买单出口在外贸领域中司空见惯,但它往往与“灰色操作”相连。这种操作方式主要是企业为了规避某些限制或简化流程,选择向拥有合法出口权的企业(卖单企业)购买一套完整的出口报关资料,以便向海关进行申报。
在小商品等低价值、低税率的产品出口中,买单出口现象较为普遍,这主要是因为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额度较低或根本没有退税额度,因此通过买单出口可以简化流程、降低成本。
买单出口的企业可能通过伪造或购买其他进出口公司的通关单证,隐瞒出口销售收入,从而偷逃国家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有关附加税费,这可能涉及逃税罪。其次,买单出口可能导致外汇的非法买卖和逃汇,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非法渠道转移外汇,绕过国家的外汇管制,导致外汇流失,甚至会涉及洗钱罪。
与小商品不同,钢材等大宗产品涉及金额巨大,一旦与买单出口扯上联系,其潜在的经济损失和风险将显著增加,比如扰乱大宗商品价格、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等。这类行为更容易引起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注意。

以下为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本公告所称应征税货物,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三、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报关单。
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五、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本公告未明确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其他税收管理等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