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mi(英里)和km(公里)事关二手车买卖中的消费者权益!

京法网事 2024-11-27 12:57:38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火爆。基于二手车的价格优势,很多消费者倾向于购买二手车,但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或信息误差产生了很多纠纷。本期京小槌普法,我们来看一起因mi(英里)和km(公里)误差产生的二手车买卖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李某在某汽车网络平台上看到发布的案涉某品牌的二手车车辆信息,遂通过微信与某公司职员王某取得了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王某向李某发送了案涉二手车车辆的《协议书》《车辆检测评估报告》等,李某向王某支付了购车意向金。之后双方均通过微信沟通看车、车款支付及运输等事宜。11月3日,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表示车辆存在里程调表和减震漏油的情况,认为王某用英里数代替公里数欺骗消费者。而王某主张案涉车辆系进口车,使用的是英里制,不存在欺诈。

王某在微信中发送的主要内容为:甲方于2022年10月28日依现状购买乙方二手车一辆(车型×××,车号为京×××,登记证号为×××),价格为25万元。乙方承诺本车手续齐全,真实有效,无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甲方购买时对所购车辆的全部手续已审慎审查认可。手写部分载明:乙方包过户,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里程11万多mi。乙方签章处有王某签名字样,日期2022年10月28日,甲方落款处空白。

王某在微信中发送的检测报告显示:委托车辆:×××。检测套餐:事故排查检测。委托人:某公司。委托日期:2022年10月11日。报告出具日期:2022年10月12日。检测信息:案涉车辆为非事故车、非泡水车、非火烧车。实车检测:表显里程117107公里。庭审中,王某及某公司提供的另外一份《车辆检测评估报告》证明,在李某进行投诉之后,检测平台方面表示当时的车辆检测存在失误,检测的里程数仅供参考,并于2022年12月28日对报告中的里程数进行了相应的更正。经查,更改后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车辆里程数为188425公里。另案诉讼中,某平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委托信息发布单位为某公司,网站平台刊登的案涉车辆表显里程为11万公里。故李某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车款及其维修案涉车辆支付的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确认李某与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经营者,有义务将所售车辆的真实信息告知李某,对案涉车辆里程采用的计量单位等这些影响车辆使用和价格的重要信息应当明确告知和着重说明。根据查明的事实,虽协议书中关于车辆里程表述为11万多“mi”,但某公司向李某发送的检测报告显示车辆里程为117107公里,实际车辆里程的计数单位为英里,根据英里与公里之间的换算,1英里=1.609344公里,两个计数单位之间差距较大,而涉案车辆在出售时因计数单位不同导致的数据差异为约7万公里,该里程差距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显然某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一审法院判令李某与某公司解除合同,李某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某公司,某公司应向李某退还购车款。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在这起案件中,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经营者,有义务将所售车辆的真实信息告知李某,对案涉车辆里程采用的计量单位等这些影响车辆使用和价格的重要信息应当明确告知和着重说明,同时承担对所售车辆质量担保责任,某公司未能尽到上述义务,且主观上亦有放任结果发生的意图,不仅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商品选择权,亦违反了诚信义务。该案某公司委托某网络平台对外发布的车辆售卖信息载明车辆表显里程数为11万公里;其在合同磋商阶段向李某所发送的检测评估报告亦载明了实车检测的表显里程数为117107公里。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某公司所售车辆的里程数为11万公里,并据此结合价格等因素做出是否购买的决策。某公司在10月28日向李某发送的协议书中虽然记载有“里程11万多mi”,但其并未就协议中的里程数与前期发布售卖信息及实车检测评估报告中所载里程数存在差异向李某做出特别提示。

本案买卖标的为二手汽车,车辆行驶里程数对于车辆性能、出售价格、消费者交易决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某公司作为出卖方,对此负有更高注意及如实告知的义务,且其作为二手车销售机构,相比较普通消费者,在专业知识、检测技术和能力方面,具有相对优势。根据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实际里程数与某公司在买卖过程中向李某承诺的里程数相差7万余公里,虽然李某购车后可以使用案涉车辆,但该里程数差异主观上会不同程度影响到李某对于车辆性能、价格、使用年限等的预期和决策,客观上不同里程数的车辆在上述方面也确会存在差异,在此情况下,李某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京小槌提示

消费者在选购二手车时,首先切莫被价格蒙蔽双眼,应选择正规渠道购车。其次切记认真核对查验,特别是对车辆车龄、实际里程、技术状况、事故范围、主要配置等信息。最后,务必保存交易凭证、物流信息、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手车经营主体亦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如实履行二手车辆的信息披露义务,诚信交易,杜绝欺诈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汪希

审核: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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