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卦|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九卦金融圈 2023-12-19 21:53:54

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微、中证报等

整理 |  九卦金融圈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拟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金融监管总局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自修订发布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说,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在合规与风控方面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办法》的修订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

“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

时隔十年再次修订

另据中国网财经记者安然、朱玲报道,业内专家指出,相较现行版本,《办法》将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发布,并在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这也意味着,时隔十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迎来再次修订。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资产指标由此前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提高到“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此前的“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到了“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为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主要是为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而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则有利于增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中国网财经表示。

冰鉴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表示,大股东持股比例过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参与度不高,不利于大股东监控业务风险,也不利于事后追责。提高大股东持股比例有利于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经营,把控业务风险,承担主体责任。

“之前的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要求是参考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一般是按照净资本的十倍左右开展业务,由此,很多发展快的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增加实缴资本。新的杠杆率要求不低于4%,实际上是降低了杠杆要求,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拓宽外部融资。”王诗强表示。

增设部分监管指标

在业务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优化调整,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并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以及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这两项指标都是与消金所涉贷款业务的风险类指标,反映出了监管对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关注,将有效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关注业务风险质量,在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业务的精耕细作。”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表示。

薪酬管理部分有明确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在薪酬管理部分明确提出,消费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董希淼表示,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费者金融素养一般等情况,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

在董希淼看来,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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