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早上6时许,邵阳人李思雨在其供职的酒店前台低头整理票据时,一名男性曾某(1996年出生)住客下楼后,没说一句话,直接冲进前台,用水果刀残忍地捅杀李思雨。她大声呼救,还试图逃跑,没有成功。凶手行凶十多分钟,在二楼的酒店经理曾先生闻讯赶来与凶手激烈搏斗,但对方带了两把刀没有制伏成功,最后是赶来的特警制服了凶手,李思雨却不幸身亡。
凶手曾某是邵阳人,持有二级精神病残疾证,母亲也是精神病人,父亲离婚后失联,家里只有一个姨妈负责监护他。李思雨母亲质疑精神病患者监护监管不力的同时,也认为女儿供职的酒店没有聘请保安,案发时值班的只有女儿一人,虽然经理事后赶来,但存在安全漏洞,导致女儿被袭击时毫无招架之力,没有争取到逃生的机会。酒店在10万元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上,再加6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一起赔偿家属16万元。
【叶律说法】
对于动辄用刀捅人的突发事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往往是不确定的,无论是造成轻伤、重伤还是死亡结果,均在行为人的故意之中,因此应当以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曾某事先准备了两把刀具,持刀捅刺被害人,具有杀死李思雨的犯罪目的,客观上导致一人死亡,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俗话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从刑法角度来说,这句话是有局限性的,前提条件要求行凶者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如果精神不正常或者未成年,就不会被判处死刑,逃过一死。所以,本案中曾某精神是否正常,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完全,十分关键。
犯罪分子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人,需要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来认定。案发前,犯罪分子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对于判定其是否可能患有精神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公安机关应当收集关于嫌疑人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的证人证言,必要时可以到其生活及工作场所进行走访,调取相关病历、诊断证明、处方等,并向医生了解具体情况。此外,犯罪分子被羁押后在看守所内的日常表现也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其精神状况。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属不能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可以要求凶手及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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