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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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见不鲜,当转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时,能否要求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关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转包人需对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
那么,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可否主张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在《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先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转包人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原审判令其对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发达公司对于已经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的事实,所举证据为付款明细表及银行转账回单。付款明细表虽注明转给张曦的是工程款,但此明细表系发达公司单方制作,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从银行转账回单来看......转账给张曦的382万元备注的交易用途为借款,而非本案工程款。
同时,转账用途还有备注为劳务费、材料款、报销、代张曦还款及利息等,如向胡小娟支付,以及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的,用途为代张曦还款,在发达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前述款项属于案涉工程款范围的前提下,难以认定为本案工程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发达公司未向张曦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且已结算,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发达公司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转包人,对张曦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原审判令其对张曦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至于其与张曦之间工程款支付及相关债务关系,如其能补充提供证据,亦可通过另诉解决。
周军律师提醒,当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转包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定转包人的责任 。如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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