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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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合同中都会有违约金条款,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按约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那么,如果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可否判决违约方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最高院在《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违约方没有违约故意,且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而守约方确实没有实际损失的,可不再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最高院认为,
关于挺虎公司的实际损失。挺虎公司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具体数额,其在一审庭审中称其损失包括土地出让金的资金成本、为土地配套过程中资金投入、房地产下行过程中预期利益损失及延期开发导致错过销售的黄金周期。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国土局的逾期交地行为导致挺虎公司何种损失。
关于国土局的过错程度。挺虎公司要求交付的案涉土地中涵盖仙游县政府机关大院。根据2018年10月10日颁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仙游县政府驻地迁移需要上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土局提交多份仙游县人民政府及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的文件,由此可以看出仙游县人民政府一直在积极履行县政府迁址的审批手续。而在迁址手续审批通过之前,仙游县人民政府不能从案涉土地搬迁出去,国土局亦无法向挺虎公司交付案涉土地。
一般来说,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情况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
具体到本案中,鉴于在县政府迁址审批通过前,国土局对于案涉土地交付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而非主观上不愿意交付案涉土地,故本案的违约金适用应当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主。
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根据案涉《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国土局主要义务包括交付土地及在未交付土地期间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已付土地出让金的利息。对于第一项义务,在仙游县政府迁址获批即履行交地义务法律上的障碍消除后,国土局第一时间向挺虎公司交付案涉土地。对于第二项义务,仙游县财政局一直按约支付未交付期间的利息。据此,仙游县政府及国土局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出让合同》项下义务。
综合以上分析,案涉土地曾经是仙游县政府机关所在地,而县政府迁址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在审批通过之前,国土局对案涉土地交付义务的履行存在法律上障碍,其没有违约的故意,故本案的违约金应当以弥补挺虎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主,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挺虎公司因逾期交地存在何种损失,且国土局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案涉《出让合同》项下义务。
考虑以上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仙游县财政局已按约支付逾期交地期间土地出让金利息损失情况下,不应再判决国土局承担违约金。
周军律师提醒,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只要没有违约故意,且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如果还能证明守约方确实没有实际损失的,就有可能不用再承担违约金责任。若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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