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造价2亿,因这些情形未被采信,法院确认为3.69亿!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3-29 09:14:51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解决造价纠纷的重要手段。

那么,有哪些情形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会不被采信?

最高院在《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人员未全程参与鉴定、不能独立回答质疑。鉴定程序中存在程序违法、形式错误等情形,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司法鉴定造价2亿,法院最终认定造价3.69亿,说明鉴定造价不是不可推翻的。

有以下情形的,工程造价仍有可能不被采信: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资质不达标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若鉴定机构未取得合法的司法鉴定资质,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资格,如未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等,那么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将不被采信。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1. 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基础,若鉴定材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确定。

2. 鉴定过程未遵循法定规范*: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遵循相关的鉴定规范和标准,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依据的选用等。若鉴定机构随意变更鉴定方法,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勘查、数据采集等,其鉴定结论也难以得到认可。

3. 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当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若鉴定人员未回避,可能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

三、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1.*缺乏充分的鉴定依据:工程造价鉴定需要依据充分的合同文件、工程图纸、变更签证、现场记录等资料。若鉴定机构在鉴定时,缺乏关键的鉴定依据,或者对依据的解读不准确,其鉴定结论将缺乏说服力。

2. 依据无效或错误的文件:如果鉴定机构依据的合同文件、计价标准等本身无效或错误,那么基于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必然错误。

四、当事人约定排除鉴定情形

1. 约定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诉前已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五、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其他经审查属实的证据存在矛盾,且鉴定机构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鉴定结论可能不被采信。

周军律师提醒,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涉及工程造价纠纷时,都应关注鉴定过程中的这些关键要点,建议在认真审核后,再确定对鉴定结果是否认可。若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周军律师聊案子”。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