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暴力事件下,舆论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解毒时光 2022-06-11 23:43:34

这两天的暴力事件,不像石子投入水中,泛起涟漪,反倒像巨石投入平湖,扰动巨大的漩涡,几乎将每一个看到相关信息的人卷入其中,无一幸免。

事发现场的暴力程度令人发指,最先会给人带来的是恐惧。特别是视频极强的代入感,让所有人都会问一句,如果我在现场,如果我是受害者,如果我是周围的人,我该怎么办?如果以后遇到这类情况,我又该如何?日常习惯性构建的安全感,瞬间崩塌。

除此之外,极端的暴力,特别是强势的一方向弱势一方持续施暴的情况,会让每一个旁观者除了以同理心感受到的情绪之外,还产生一种强烈的挫败感,即当自己面对这类情况时的那种无力感弥漫至整个生活的范围内,有一瞬间会强烈的意识到,自己软弱的那一面,在类似的事情面前毫无胜算。

最后,在恐惧、挫败之后,人内心的正义感会最终占据上风,强烈的愤怒,伴随着对正义的诉求喷薄而出,直至强烈到希望消灭掉施暴一方以平心中之恨。

一时间,无数种声音冲破现实隔离的泡沫,把原本分散在各自生活中的人们同步激活,大家以这个暴力事件为根底,撑开了一株舆论大树。过饱和的信息加上复杂的内心感受,让我也无从开口,不知该对这样的事情说点什么。

直到事件逐渐走向官方控制的发展节奏,舆论重点开始分散到诸如女性权利、见义勇为等方向的时候,我似乎感觉到可以说点什么,特别是恰好刚刚看完汉娜··阿伦特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有一些可借鉴的地方,就想局限在“舆论”本身,谈谈身处这种舆论漩涡中,人该如何贡献力量的同时,又可以理性自持。

在假设大部分参与者的好意的前提下,舆论的作用从漩涡的中心到远端,分别应该是督促事件的解决(嫌疑犯被捉拿归案并在法律之下受到公正的审判)、发现一些现有体制中的问题并督促解决以避免此类事件在此发生、以及通过适度的理性讨论在社会范围内达成一定理念的共识并提升总体的道德水平。

简单的来说,就是“刑、法、德”三个层面:事件要求施暴者得到应有惩罚;在法律和规则的范围内寻找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的漏洞并解决;在意识层面争取达到大多数人的共识并升级道德观念。

基于这样的目的,舆论的参与者,该如何在每个层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又避免制造嘈杂的声音进而对事件本身以及整体社会带来负向的影响呢?

对此,作为犹太人的阿伦特,在观摩了以色列审判纳粹德国二战期间犹太人解决方案(大屠杀)的负责人艾希曼所写下的那份著名的庭审报告《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中的一段话非常有参考意义:

逃离确凿事实和个体职责的另一条路径,是基于各种笼统的、抽象的、假设性推定的不计其数的理论——从时代精神到俄狄浦斯情结,不一而足。这些理论无所不包,足以为一切事件、一切行为提供解释和辩白:甚至没考虑过当初事情发生时人们是否还有别的选择,没有人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撤销重来。

在这个通过模糊所有细节来“解释”一切的概念丛林中,我们发现了诸如犹太人的“隔都心态”、通过对德国历史的特色阐释推导出德国人的集体罪责,以及(同样荒诞不经地)断言犹太人有一种集体无辜的观念。

所有这些陈词滥调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全都不作判断,因而随便怎么说都无伤大雅。尽管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那些被灾难震惊的人——其中既有德国人也有犹太人——不愿意过深地检视那些看似或本应不被道德的全面崩溃所腐蚀的团体或个人的行为,比如基督教会的行为、犹太领导人的行为、谋反希特勒者在1944年7月20日的行为等。这种拒绝的姿态尽管可以理解,但不足以解释为什么到处都公认拒绝从个人道德责任感出发做出判断。

阿伦特的这段话,简单的来说,当我们面对一个特别的事件进行探讨的时候,最关键的并不是将其不断的抽象,并引用某些理论,某种主义来进行带入,以期待得出一些预料中前后一致的完美结论。而是要返回到事件本身,在其呈现出来的范围内去探讨。

用概念或用想象对事件进行探讨的问题就在于,一旦脱离了现实本身,人就无法在某一些问题上进行同等意义上的对话,更何况,如今网络的状况还存在着很大一部分人根本不具备对概念进行探讨、辩驳甚至争论的基本能力。同时,人们会让舆论的主题节外生枝,并通过臆断的方式为其增加本不属于或并不重要的观念,进而混淆了视听,这本身也是对该事件的极大不尊重。

所以对暴力围殴事件,在“刑”方面最贴切的舆论应该是督促相关部门迅速的抓捕嫌疑人,以及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但过分的网爆和血债血偿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因为这个阶段最终的结果,都是要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去执行,谁也不能突破这一点,否则就会进入到所谓“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没有法律的荒蛮阶段。

随后,在督促公平的法律处置的同时,对这些嫌疑犯之所以敢这般猖狂的原因进行跟踪,但要避免对其个人原因比如成长经历、家庭和事业因素等进行纠结。在体制和规则层面去探讨这个问题,寻找到现有规则的漏洞并监督解决,拔掉保护伞、打掉细菌温床,这才是这部分舆论的价值所在。

至于说能否在道德层面进行一次全民讨论、教育与升级,这一点最为渺茫和失焦。这部分话题的参与者本身,都是具备一定的对话能力,其道德水准可以预想并不会太低,反而是那些可能需要被教化的人根本就不会参与讨论也不会看到这些探讨的结果,舆论由此变成了一种被困在道德泡泡中的自我加强诉说。

除了这种道德上的对话隔绝,由具体事件所引出的道德观点,也无法获得统一和自洽。就这件事而言,无论是说女性在社会上应该受到更多的尊重、女性权力的保障和女性自身对危险的避免,还是说在场的旁观者是否有救助义务、见义勇为的成本和价值都有会有失偏颇以及让该事件承担起过多的道德意义从而起不到本应该发挥的道德教化作用。

作为一个男性,在看到事件的具体情况时,同样觉得恐惧。一方面设身处地的把自己想象为受害者的时候,有巨大的无力感和羞辱感;另一方面把自己想象为在场的旁观者的时候,也觉得很难有勇气真的冲上去保护弱者,也许只能做到默默的报警,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这是一个可以被称作懦弱的男性的想法,况且还在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如果旁观者都是当地居民,面对一群平时可能是惯犯的大汉,贸然出手不但会徒遭毒打,而且也会面临日后无穷无尽的骚扰。

在面对这类事情的时候,人们都希望自己有超能力,能够一拳打翻一个,可以惩恶扬善,但现实中没有超人,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超级英雄的漫画和电影来满足或者说抚慰人的无力。

但现实中确实是存在超个体的存在,那就是社会中的“人群”,当人们聚集在一起,并可以互相信任、互相帮助的时候,就具备了超越个体力量的能力。施暴者就展现出一个小群体超越个人的力量,能与此对抗的,除了法律这个全体公民授意的群体工具和国家暴力机关之外,还有的就是在场的人以及不在场却在舆论中的人了。

但前提是,这些人心中具有类似的道德准则,并愿意将其付诸实践。这一点就是每个人都要反思的问题,并不能因为躲在键盘后,就可以大言不惭的喊着如果我在现场我一定挺身而出,也不能要求他人做出超越其社会责任的超人动作。而是在于我们是否共同拥有一些东西,并通过社会交往和社会舆论,彼此确认这些信念,以至于当危机发生的时候,每个人都愿意挺身而出,因为他知道,当他站出来的时候,身后还有更多跟他同样想法的人与他互为后盾。

但这些已经远远的超越了这件事所能承担的道德意义,如阿伦特告诫我们的那样,不要离现实太远,不要抛弃掉细节,而追求一些道德上的概念或理论,或诉诸某一些主义以求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

这件事,归根结底,是一个恶性的针对人身体的暴力问题。那么最该讨论的就是施暴者是否得到了应有惩罚,现有的规则是否能够给潜在的施暴者以足够的威慑,当前的体制是否存在什么漏洞让施暴者有机可乘,以及如何在道德层面减少人与人暴力相向的可能。超越以上话题的探讨,可能都会让舆论失去其本该有的效力。

最后,回到事件本身,欧洲法律鼻祖格劳秀斯曾说“对于被侵犯行为所伤害的人,惩罚的必要性在于捍卫伤者的荣誉和尊严。”所以此事得以公平解决,就在于法律和道德上,是否能真正捍卫伤者的荣誉和尊严,这也是捍卫其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最好体现。

在以色列给艾希曼的判决中,最后是这样说的:“您支持并执行了不与犹太民族以及诸多其他民族共享地球这项政治意愿,似乎您和您的上级有权决定,谁应该或不应该居住在地球上;同理,我们认为没有人,也就是说,整个人类中没有任何一个成员,愿冒天下之大不韪与您共享地球。正是这个原因,这个独一无二的原因,决定了您必须被判处绞刑。”

抛开前面所有理智的言论,相信所有人都会这样说:“施暴者似乎觉得自己可以随意处置他人的身体,这种暴行严重到我们认为没有人,愿意与它们共享这个地球。”简单来说,就两个字“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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