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三名少年杀害同学这事要是发生在古代会怎么判

邓先生说文化 2024-04-03 05:29:40

近日,河北邯郸一名初中生被三名同学杀害,掩埋的消息引发关注,目前,三名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起令人发指的恶性案件因为嫌疑犯均为未成年人,三人将会付出怎样的代价成了大众最为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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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三名未成年人的准确信息,他们是否会受到刑事追究,现在还不明确。

但是,同样的事如果发生在古代,将会怎么判呢?

先说秦朝,秦朝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不是以年龄,而是以身高。

对身高不满六尺(也就是现在的一米左右)的未成年人,是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

但这种以身高作为界定标准明显的不妥,因为每个人的发育不一样。到了汉朝,这种状况就立刻得到了改善。

汉朝“扶老恤幼”制度下,对八岁以下的儿童,除非亲手杀人,不然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到了唐朝,对于未成年人犯法处罚的规定就更加详尽和系统了。具体划分为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以及七岁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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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岁以下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而十岁以下七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杀人的重罪,则是交由皇帝和刑部裁决。

但十一岁到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故意杀人罪的话,就要依法执行死刑了。

例如唐玄宗时期,雟州都督张审素,清廉正直,被人诬以贪赃之罪,于是朝廷就派监察御史杨汪去查办。

杨汪深按其罪,以谋反斩之,并籍没其家,张审素的两个儿子张瑝和张琇当时年纪幼小,被免了死罪,流放岭南。

几年后,张瑝(13岁)和弟弟张琇(11岁)二人逃回京城,杀杨汪为父报仇。

这件事引起了轰动,中书令张九龄称其“孝烈”,应宽恕,但侍中裴耀卿与李林甫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报仇”。而唐玄宗也支持这一意见,最后仍对张琇兄弟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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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说明,唐代对15岁以下11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确实是要执行死刑的。

唐朝对未成年人的律法被其后各代继承,到了清朝,律法的条文没有多大改变,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却有了变化。

这可以从两个案例中看出来。

一是丁乞三仔案。

雍正十年,十四岁的丁乞三仔和儿童丁狗仔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不仅让他干重活,还拿土块丢他。

丁乞三仔忍无可忍,捡起土块反击,没想到击中了丁狗仔的要害,导致丁狗仔死亡。

按照《大清律例》中的“斗殴及故杀人”条款,年满十四岁的丁乞三仔被判处绞监候(相当于死缓)。

雍正看了这个案子后,觉得丁乞三仔十分可怜,于是专门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对丁乞三仔从宽发落。

之后,这个案子成了可以比附援引的定例,即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杀人犯若有类似情节,均可“上请”减免刑罚。

再来看第二个案例。图片来源网络

乾隆四十三年,四川发生了一起幼童殴人致死案。

九岁的刘縻子因为向李子相讨要胡豆不得,动手殴打李子相,导致李子相摔倒身亡。

办理案件的官员想沿用丁乞三仔的案例对刘縻子从轻处罚,但乾隆却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他认为,一个幼童因为一件小事,就有了杀人的冲动,其凶残可见一斑,因此绝不能轻易饶恕,于是最终对刘縻子作出了绞监候的刑法。

不仅如此,鉴于此案,乾隆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立法,对减刑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现如今,未成年人犯罪成了当代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特别是有些校园欺凌案件,已经构成了犯罪,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加强校园安全、严厉打击校园暴力任重任道远。

最后,希望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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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先生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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