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色交易被拒绝了怎么办?
A:立即停止 B:可以继续
在钱色交易的过程当中,男方要求亲嘴,遭到女方的拒绝,此时男方还能继续和失足女发生关系吗?如果仍要继续,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前面的文章我们已经说过,男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不顾女性的反对,男性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当然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坐牢当然也是有可能的。
与此同时,如果男女之间正在进行钱色交易,哪怕女方是失足女,只要在失足女拒绝的情况下,男方还强行而为之,男方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果男女双方正在进行钱色交易,男方要求亲嘴,但是失足女嫌弃男方,于是予以拒绝,在失足女拒绝亲嘴的情况下,男方还能否继续与其发生关系?如果继续了,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只是拒绝亲嘴,仍同意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如果男女双方正在进行钱色交易,在交易的过程当中,男方不由自主的想亲吻失足女,此时失足女如果嫌弃该男方长得丑、有口气,于是拒绝亲嘴,此时男方该怎么办?能否强行亲嘴,能否强行继续发生关系呢?
其实,在男女双方交易的过程当中,男方亲嘴遭拒以后,失足女并没有反对继续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继续与失足女进行正常的交易,并且发生了关系,那么男方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失足女虽然拒绝与男方接吻,但是并没有拒绝与男方继续发生关系,毕竟接吻和发生关系是两种行为,只要失足女没有拒绝发生关系,男方继续与失足女发生了关系,当然就不构成强奸罪了。
因为在性自主决定权这一方面,男方没有实施强迫行为,没有实施强制行为,所以当然不构成强奸罪。此时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男方去相关场所与失足女进行交易,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与对方亲嘴这不是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很正常的一种现象吗?
话虽如此,但这也不能成为强迫女方的借口,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在交易的过程当中,男方要求亲嘴,女方也会同意,但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女方坚决拒绝,坚决反对,那么男方最好立即予以停止,而至于失足女是否愿意继续发生关系,还要与其进行沟通。
如果对方在拒绝亲嘴的情况下,表示还愿意继续发生关系,还愿意继续将交易完成,那么男方再继续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当然是不构成犯罪的。此时又有人表示不理解,难道男方在亲嘴遭拒的情况下,还要口头询问失足女是否愿意继续发生关系吗?
其实是否口头询问,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哪怕你没有口头询问,只是顺其自然地继续发生关系,在发生关系这一环节,女方并没有反对和拒绝,那么这种行为只能被看作是正常的钱色交易,就算被相关部门给现场查获了,也只是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二、拒绝亲嘴的同时,不同意继续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下面我们再来说一说,男女在进行钱色交易的过程当中,女方拒绝亲嘴,男方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情形。如果男女双方正在进行钱色交易,而男方也是顺其自然的要与失足女接吻,此时失足女明确表示予以拒绝,并且身体也有躲闪的举动。
那么,作为男方来说,应该予以停止,如果男方任意为之,不管失足女的反抗,继续一边亲嘴一边与失足女发生关系,此时失足女的整个身体都在进行反抗,那么这种反抗,既包括拒绝亲嘴,也包括拒绝发生关系。
如果男方不管三七二十一,还要与女方发生关系,并且最终也强行与女方发生了关系,虽然临走的时候给了嫖资,但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不会按嫖娼来进行处理。这种行为明显已经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坐牢也是理所应当的。
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虽然男方与女方进行的是钱色交易,不存在强制、强迫一说,一般也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是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只要是失足女明确表示拒绝和反对,那么男方就应该掂量掂量了,该停止的要停止,千万不能随意强迫,更不能因为对方是失足女,只要自己付了钱,哪怕强行和其发生了关系,也不构成犯罪,如果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
另外,如果男方在与失足女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男方亲嘴遭拒以后,男方不再强行亲嘴,或者说停止了亲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继续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在发生关系的过程当中,失足女并没有反抗,那么这就代表失足女在发生关系这一环节是同意的,只要失足女在发生关系这一环节没有反对和拒绝,男方还是发生了关系,当然就不构成犯罪了。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在进行钱色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男方亲嘴遭拒,继续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存在文章中所说的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在第一种情况下,男方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当然也就不会被判刑坐牢;而第二种情况,男方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当然也就会被判刑坐牢了。
但不管是哪种情形,作为男方来说,应该小心而为之,不能稀里糊涂,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否则本身是一个普通的违法行为,就会变成犯罪行为,这样一来,自己就得不偿失了。
但总的来说,最好连相关场所都不要去,不要与失足女进行钱色交易,因为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如果被相关部门给查获了,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也会被治安处罚、治安拘留,那样也是没有必要的。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关注、点赞、转发、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