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款一方以证明人身份签字,起诉后该借款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有度有则 2018-12-13 21:25:11

2018年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判决一起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偿还向法院起诉夫妻还款。这个案件中,借贷人为男方向朋友借债4万,女方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后经法院审理该债务为男方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有很多人有疑问,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何此次案例中,夫妻都签字了,却只是男方承担债务。

那么我们来看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几个条件。1、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个人名义举债,即使无配偶签字,只要配偶不能举证证明存在除外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等。

在这个案件中,男方借款4万,且其妻子签字也是知道的,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见“共同”只是夫妻共债共签的行为特征,核心要义却在于债务的共同承担,因此并非但凡有夫妻共同签字的负债就一定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签的是什么字、双方签字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在本案中,女方明确排斥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借条上标注为“证明人”身份,有别于男方的债权人身份。且债权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女方为共同借款人的法律事实,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于是,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计划落空。

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些人会采用这种方式来躲避债务等,但也有些确实是一方对夫妻另一方的不公平对待,为道德所谴责。如何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保护,是法律需要继续进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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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度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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