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老赖,高级手法,法院也无可奈何!

俣哥说刑法 2024-01-05 16:35:28

越是有钱人,越对法律了如指掌,也越会根据法律规则为自己留后路,给债权人挖坑。甚至连专业的投资公司都能被坑,就更不要说我们普通人了。

下面,俣哥就给大家讲1起真实的案例,并拓展讲解如果遇到了借贷该如何处理,如果遇到了老赖,又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关注俣哥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俣哥,如果您遇到有财税、法务、财务、欠债不还等问题,都可以和俣哥沟通。

1、防不胜防

借贷的坑有多少?范伟老师曾在《卖拐第三部》里说:“防不胜防啊”。而在现实的借贷关系中,甚至比防不胜防还让人觉得防不胜防。

假设,如果你要借钱给某人或某公司,是不是会担心自己借出去的钱遇到了老赖?所以一定要持有等价的资产,方便在对方不还钱的时候有反制手段,以迫使对方还债。但现实是,你能想到的,别人也想到了。你想埋坑,别人就想挖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公布了一起非常有意思的投资合同纠纷案。

在北京有一家公司名叫航远公司,公司法人是被告陈先生的妻子,航远公司需要借款的时候,另一家公司——博远公司提供了借款资金,并由公司与陈先生签订了《借款协议》。随后,可能是为了保险起见,博远公司又与陈先生和航远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博远公司向航远公司进行投资,且此前借款转化为投资款,并约定航远公司、陈先生应在约定时间以约定的对价回购博远公司的股权,如未能完成回购,应支付违约金。

简单理解就是陈先生找博远公司借款,而博远公司为了有抵押物,也能随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就以投资的方式入股了航远公司,并约定好了回购年限(也就是还款年限)。

但没有想到陈先生的航远公司没有在约定年限以内回购,所以博远公司起诉了陈先生、航远公司和航远公司的公司法人,也就是陈先生的妻子,要求其对陈先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因为陈先生是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妻子是公司法人,那么博远公司就认定该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借款,或共同生活借款,要求夫妻两人共同还款。

但令博远公司没想到的是,陈先生及其妻子其实早就做好了反制准备。首先,陈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虽然是公司法人,但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活动。其次,《投资协议》上的法人签名,非王女士本人签署,而是由陈先生代签。第三,陈先生与王女士签有婚内财产协议,债务与资产各自分开;最后公司财务与家庭财务各自独立,家庭没有使用公司的任何资产。

所以王女士首先不同意回购股份,其次就算要支付回购款、违约金那也是陈先生的事情,与家庭无关。为此,王女士还提供了婚内财产协议、代持协议书、声明书等用以证明二人财产相互独立。

通俗地说就是,陈先生找博远公司借款,借款以后陈先生和王女士可以以工资、分红等多种形式合理获得大量资产(参考许家印的工资分红),而此时公司亏损,股份不足以支撑借款。但家庭收入却与公司经营无关,借款既不属于共同生活,也不属于共同经营,所以不能让家庭还款。为了保险起见,两人还签订的有婚内财产协议等,彻底把女方撇清。

最终,公司法人不同意股份回购,公司债务与法人家庭无关,所有的责任都是陈先生的。陈先生虽然有还款义务,但是名下没钱,法院和债权人也没办法。

2、法院判决

从俣哥的事后逻辑分析来看,博远公司就是一个妥妥的“怨种”,确实是被陈先生一家给坑了。但是从法律层面来分析的话,既然博远公司不能证明这个投资款属于对方夫妻的共同经营资金,那么就无法要求妻子王女士还债。

所以法院判决称,对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博远公司虽不认可王女士提交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及代持协议书的真实性,但其此前借款目的在于投资陈先生即将设立的航远公司,博远公司明知投资款项用于公司经营。

航远公司虽以王女士名义设立,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先生与王女士共同经营航远公司,且回购义务系基于特定身份(发起股东、实控人等)而产生,在不能证明《投资协议》上“王女士”签名系本人所签,又不能证明案涉投资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陈先生对博远公司所负回购义务属于陈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法院最后,驳回博远公司要求王女士对陈先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博远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也就是说博远公司最后的所有债务都落到了陈先生头上,但陈先生可以在此前通过赠送、转移等方式把资产转移给妻子王女士,那么博远公司借款的资金能收回30%就已经非常不错了。就像许家印。

所以透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来,面对懂法律、有准备的欠债人,债权人哪怕是有公司、律师顾问为背景依然会被坑。因此,我们在借钱的时候就一定要做好相应的准备,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3、事前准备

所有的起诉与找证据都是事后的补救,因此,我们在进行借款行为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对方欠债不还的事前准备。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防止对方以离婚为手段转移财产,那么在借出资金的时候就一定要让对方确定是家庭借款,所以需要借款人夫妻双发共同签字、按手印,最好是当着你的面签字、按手印,这样最保险。

同时,为了防止对方跑路以后找不到人,那么俣哥建议债权人在借出资金时要对方附上实际家庭地址和身份证地址,便于对方跑路后,你还知道谁可能知道欠债方在哪里。

另外,对方欠债不还以后一定要及时起诉,如果在还款时间到期后3年内还有及时起诉,而在此期间又没有语音、文字等催款记录以及还款信息的话,那么法律认定你自动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近日江西法院就发布推文《借给朋友61万,为啥要不回来了?》就解释了超过诉讼时效以后,法院是不会支持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的。

同时,还要做好事前准备的一点就是要控制好借款比例,最好将借款比例控制在家庭流动资金的20%—30%以内。那么就算是出现了坏账,也不至于过于影响家庭生活,但如果借款比例过大,影响了流动资金的正常运转,一旦家里要用钱了,就会影响非常大。

另外就是,一旦遇到了老赖,就一定要做好长期奋斗的准备。

另外,如若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内,且对方拖欠的金额超过了100万,并且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的话。俣哥建议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说一下,教您制服老赖。

凡是能借款,就说明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借款越多,说明信任越大。可是欠债不还就是在辜负他人信任,就是在让社会更加冷漠。所以,俣哥也希望每一个欠债人都不要辜负信任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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俣哥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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