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以后最悲伤的事情莫过于钱要不回来了,而与之相比更悲伤的是对方有钱,但就是拒不还钱。不过还有一种悲伤,甚至比要不回来钱更悲伤。因为理论上讲,不管是在欠债人有钱还是没钱的情况下无法拿回借款,都还是有一定的几率能够拿回借款的。
可是,如果在法院判决阶段,法院直接认定债权人败诉,那么通过司法途径来拿回借款这条路将直接无法走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期待欠债人良心发现了。
那么为什么明明有借条、有记录、有相关证据且证据链条极其完整的情况下,还会出现败诉,从而彻底失去法律支持呢?
下面,俣哥就给大家讲3起真实的案例,让大家清楚在遇到借贷情况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如果遇到了老赖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还没有关注俣哥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俣哥,如果您遇到有财税、法务、财务、欠债不还等问题,都可以和俣哥沟通。
1、61万要不回来了?
2018年,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村民老张找到了老陈,老张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需求,找老陈借了61万,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1年以内还款。同时,为了债权能够有所保障,老陈要了老张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以其作为自己提供贷款的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或许是因为出于信任,或许是因为老陈平时太忙,又或许是老陈太有钱了,反正老陈自借款之日起,就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也没有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比如上诉。
那为什么老陈后来会上诉追款呢?因为老张起了坏心思。
2023年,欠债人老张首先提起了诉讼,要求债权人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并返还房屋的所有权证。钱没还,但欠债人却想拿回抵押物了,如果你是债权人老陈,你会答应欠债人老张的诉求吗?
因此,老陈在法庭上主张要求老张先还钱,自己再解除抵押,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可是,令老陈没有想到的是其认为天经地义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借贷纠纷有3年的诉讼时限,如果超过了3年,那么债权人有着正当且合法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欠债人老张与债权人老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两人约定的还款时间为1年,也就是说借款于2019年到期。再加上3年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老陈要在2022年1月6日以前起诉,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如果在此期间,老陈有向老张追债,或老张有提起过还债的话语,那么都可以延长诉讼时限。
但问题就出在老陈没有主动去要债,而老张也没有主动提起还债,所以法院对老陈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老陈最后不仅没有要回自己61万,甚至连抵押房产都要还回去,而老陈唯一的希望,就是老张在法院调解中能够良心发现。
2、只能等良心发现?
202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案子就是最终等到了欠债人的良心发现,债权人也把自己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2008年债权人郭某为欠债人李某所有的房屋制作电表箱,总价5000元。但当时李某没钱,所以在次年1月24日,李某就为郭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在年底以前还清。在此前,郭某也多次催要,但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直到2022年8月,债权人郭某已经去世了,债务也还没有清偿。
所以,在2023年10月,郭某的妻子与子女将欠债人李某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欠债人李某说道:“还款期限早就过了,而且这15年里都没有人讨要,并且该欠据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认为可以不用还钱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的结果毫无意外,因为被告提出了已经逾期14年抗辩,那么如果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事由,那么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在开庭的同时,也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方式,让李某良心发现,最终同意给付原告制作电表箱费用四千元。虽然郭某的家人最终还是少拿了1000块钱,同时严重跑输了通货膨胀,毕竟在08年金融危机以前5000元的购买力和如今的5000元是完全不对等的。
但也正是因为法院的尽力调解,才让郭某这个一定会输的诉讼,最终在原告良心发现的基础上挽回了一些损失。
不过,只要我们有证据能够证明,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就可以得到法律的维护,根本不需要对方良心发现。
3、延长诉讼时效
如果担心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每年向欠债人发送一条要债的短信或微信,或让对方每年给你发一条消息就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是在没有超过3年时效里的最后提起还款期限上加3年。
假设俣哥2010年5月借款出去10万元,约定1年以后归还,那么如果我不闻不问,对方也不闻不问,在2014年5月以后,这个诉讼时效就过期了。但如果我在2014年4月的时候发了一条消息让对方还款,那么我的诉讼时效就延长到了2017年4月。
下面俣哥就给大家讲述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2年,黄某、杨某、宛某三人成立了一家建材公司。次年,吕某在该建材公司买了不少钢材,支付了部分钱款以后,还欠64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2015年3月,吕某向该建材公司出具了欠条,并载明了欠款金额和月利率,并承诺2015年归还本息。
后来杨某多次催要以后,吕某在2018年支付了18万元的利息。而在2020年3月的时候,该建材公司注销了,但吕某的欠款一直没有归还。
2022年9月,黄某、杨某以个人名义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吕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欠条的届满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而提起上述的时间是在2022年的6月,严重超过了3年时效,所以判定杨某等人败诉。但黄某和杨某不服,又上诉至九江中院。
在中院的审理中,先是认定了欠债的事实,随后确定吕某在2018左右归还给了上诉人18万元。另外,在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杨某曾多次向吕某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催要货款。
也就是说杨某的诉讼时效从2015+3变成了2020+3,而黄某与杨某是在2022年9月提起的诉讼,根本没有超过3年时效。
因此法院判决黄某、杨某提起诉讼时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最终,九江中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吕某向黄某、杨某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79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所以,在借条或欠条到期以后,不论两人关系好不好,就算是公式化、模式化、不以真的要钱为目的的讨债消息也一定要发布,以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如果超过时效以后,欠债方也依然承认的话,那么就相当于你与对方签订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
一定要记住一点,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如果你对自己的权利都漠不关心、怠于主张,那么一旦超过了法定期限未主张权利,即便有理也将丧失胜诉的权利。
同样的,我们普通人在追讨欠款的过程中,也千万不要认为只要自己胜诉了,那么把钱要回来的责任就交给法院了。要知道法院只是一个裁判机构,抓人是警察的事情,惩罚是监狱的事情,所以就别想着可以一劳永逸了。
另外,如果你提起上诉的法院是在成都市,并且对方拖欠的数额超过了100万,而你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3年,但而你明知对方转移了资产,却没有任何办法的话,你可以把你的故事和俣哥分享一下,让更多人引以为戒,俣哥也能教你如何制服老赖。
其实我们每一次借款,都是因为对对方充满了信任,就像各一个案例里的老陈与老张,我相信老陈超过4年都没有主动要求对方还款,不是因为真的忘了这笔钱,而是珍惜这份朋友感情,不愿通过催债去打破朋友间的相互信任。
可是在巨大的金钱诱惑面前,总有人会罔顾亲情、友情、爱情,利用别人对他/她的信任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大家不可以想着坑别人,但也要防范别人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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