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近日,一段“公司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的视频在社交网络上流传,引起广泛关注。根据相关新闻报道,视频的男子系公司被开除的员工孙某,其称自己试用期马上6个月到期,遭到公司恶意开除。而视频中的女子即公司高管认为是孙某能力不行才被开除。那么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呢?
一、公司有权依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公司有权依法在试用期内辞退。
二、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时,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用人单位有清晰、明确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不是招聘条件,而是与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绩效考核标准等相关的条件。结合本案,若公司没有符合标准的录用条件,或者无法证明员工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不能以孙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孙某可以主张公司是“违法解除”。
三、 若公司无故、恶意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劳动者失业,此前又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还应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2倍的标准向劳动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