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至6月14日,38岁的男子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多名年仅十三四岁的未成年少女,在娱乐会所内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服务。
2024年7月22日,胡某兴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10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胡某兴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此,来看看大家怎么说:
“坑害多名未成年少女,这么严重的事为什么只判了六个月”
“十年还差不多,现在真是让人不理解,祸害小姑娘还没掏鸟蛋严重”
“人家愿意,没有违背本人意志,这人只是组织者,判刑肯定不会重”
“有偿陪侍,是陪酒,肯定没陪睡,陪睡不叫有偿陪侍”
一部分网友认为,胡某兴坑害多名未成年少女,仅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实在过轻。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和伤害。
胡某兴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给这些少女的未来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
在他们看来,这样的罪行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以起到更强的威慑作用。
如今结果对胡某兴的量刑相对较轻,让人难以理解。
还有人认为这些少女是自愿参与,没有违背本人意志,而且只是陪酒又没有陪睡,所以判刑不会重。
其实这种观点也存在问题,即使只是陪酒,对于十三四岁的未成年少女来说,也是不适当和有害的行为。
胡某兴作为组织者,明知这些是未成年人,却仍然组织她们进行有偿陪侍,其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
而且未成年人在这个阶段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力,很容易受到他人的诱导和操纵。
即使表面上看起来是“自愿”,实际上也不能真正代表她们的真实意愿。
胡某兴利用自己的职位和权力,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无论少女们是否“自愿”,他都应该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