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线掉落伤人,谁为受伤者损失买单?
电缆线所属三家公司与受伤者达成调解协议
正常驾驶电动车在路上行驶,电缆线突然掉落致人受伤,谁该承担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电缆线掉落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李某乘坐好友二轮电动车途径某一路段时,电动车与路旁掉落的三根电缆线发生刮碰,导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续调查过程中发现,掉落的三根电缆线所属单位为甲、乙、丙三家公司。案发前一天,三根电缆线突然掉落,丙公司到现场处置,仅将电缆线临时固定在道路旁边的隔离栏上,后电缆线再次掉落,导致事故发生。经公安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乙、丙三家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各方对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为了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展开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三家公司相互推诿责任,僵持不下。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随后向甲、乙、丙三家公司释法析理,指出三家公司作为案涉电缆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而三家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在电缆线第一次掉落后,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致使电缆线再次脱落发生交通事故,故应对李某遭受的侵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听完承办法官的分析后,三家公司认识到自己管理不到位,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家公司同意均摊李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并承诺会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日常生活中,因电缆线、广告牌等户外设施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切实做好相关物品及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以免给他人造成意外伤害。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韦俊 | 漫画:梁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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