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期间委托其他企业代缴社保费
法院:双方达成的代缴社保费合意无效,应返还费用
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可以依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资金补助,与每一个用人单位、每一位劳动者息息相关。劳动者若暂时处于失业状态,能否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费?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双方达成的代缴社保费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无效,判决返还代缴的社保费。
柯某暂时处于失业状态,因担心社保费断缴,遂与王某协商一致,委托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应费用由柯某实际支付。同时,柯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文本中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均为空白。签订上述合同是为方便“挂靠”公司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保费,但柯某从未在该公司实际入职工作。2022年4月20日至8月3日期间,柯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每月向王某转账支付1641元,其中包含每月50元的代办手续费,上述转账款项共计8205元。柯某于2022年9月1日入职新单位,新单位从当年10月开始为柯某缴纳社保费。后柯某通过APP查询发现,王某并未为其缴纳2022年5月至9月期间的社保费,遂起诉要求返还该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柯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在某企业管理公司入职工作,系为隐藏代缴纳社保费的事实,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属无效。柯某委托王某采取“挂靠”用人单位的方式缴纳社保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柯某与王某双方达成的代缴社保费合意无效。因并无证据证实王某收款后实际支付给某企业管理公司办理社保缴纳事项,而王某未完成委托代缴社保事项,法院遂判决王某向柯某返还8205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获取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格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法官提醒,社保“挂靠”代缴存在风险,对于个人而言,“挂靠”社保的缴费基数信息是虚构的,会对参保人社保待遇的申领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无法享受个人权益,而且,社保“挂靠”需提供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可能会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挂靠”代缴社保,有可能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列入社保严重失信人名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规避这些风险,应采取合法途径参保。
因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一般不存在固定的用人单位,该类群体应如何进行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及暂时失业人员等无需采取“挂靠”其他单位等方式缴纳社保费,可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保费。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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