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内容和消灭

小娟考研 2024-06-25 10:19:10

📚民法学法硕联考秘籍:深度解析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内容与消灭🔍

💼 对于法学法硕的同学们来说,地役权无疑是民法学习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探讨一下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内容和消灭吧!

🔰 地役权的设立

合同设立:地役权主要通过合同设立,即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签订地役权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登记:虽然地役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及时进行地役权登记。

🔄 地役权的转让

需役地一并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而是应当与需役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并转让。受让人权益:地役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原地役权人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供役地人不得解除地役权合同。

📜 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在供役地上进行必要的活动,以满足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收益权:如果地役权的使用可以带来收益,地役权人有权获得这些收益。附随义务: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可能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供役地灭失:如果供役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地役权自然消灭。需役地灭失:如果需役地灭失,地役权失去存在的意义,也会消灭。地役权期限届满:如果地役权合同中约定了期限,期限届满后,地役权消灭。当事人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地役权合同,使地役权消灭。其他原因:如供役地或需役地被征收、没收等,也可能导致地役权消灭。

💡 通过以上对地役权设立、转让、内容和消灭的详细解析,相信大家对地役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法学法硕联考中,这些知识点都是非常重要的,希望大家能够认真掌握,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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