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中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各自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2019-09-28 17:00:14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司法实务的套路贷案件中对于暴力催收行为责任的承担,不少公司老板会说是员工做的自己不知情;员工会说是老板指使我做的,我只是打工的不应当担责。

正是因为这样的口供反而使在案的有罪证据串联起来,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催收行为是员工受老板的指使、授意实施,因此都需要承担暴力催收的刑事责任。

此类套路贷案件中,一般都是认定老板等公司主要责任人员为主犯、甚至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员工视参与程度区分主从犯,这是一般的原则。

但是此类案件还有一种现象,即公司的部分股东当初入股时只是知道公司在放高利贷,但是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其并不参与,部分股东主张自己并不知道公司后续会有不当催收行为。

司法实务中也确实存在部分股东是受亲属、朋友要求参了一点股,甚至是在某个股东的股份中分了一点给他,对于这部分涉案人员我们不能说全部都无罪,但也不能一捆子打死,确实是要结合全案的证据,审查其参与了哪些涉案行为,以及能够推定其主观上的认知内容。

比如对于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有的会构成涉案的全部罪名;有的会成立诈骗罪,但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等后续催收相关的罪名;甚至一些确实没有参与、也不知情的股东,没有认定其罪名的。

从员工的角度来说,因为很多员工最终会被认定为从犯,往往就是审查其个人参与了哪些行为。比如一个套路贷案件可能会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但是某个员工完全可能只构成其中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罪名,包括只对某个罪名中的部分几起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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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19-09-28 20:54

    拍拍贷套路货害人

  • 2019-09-28 19:45

    这金讼棍怎么还不死的。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简介: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