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诈骗罪案件补充侦查程序对刑事辩护的意义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除了一些极其简单的、定罪量刑争议不大的案件之外,绝大部分案件仍是会经过退回补充侦查程序,退回补充侦查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常见现象。
退回补侦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的方式,检察机关会通过《补充侦查提纲》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案件的相关证据,通过《补充侦查提纲》就能够得知检察机关对一个案件的基本态度,以及对案件定罪量刑证据方面存在哪些意见。当然如果一个案件办案机关能够将《补充侦查提纲》附卷,专业的辩护律师也绝不会放过这份重要的证据材料,《补充侦查提纲》甚至会成为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重要指引,尤其是对于“证据辩”的案件。
那么一个案件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到新的证据材料,案件会如何处理?
从刑事案件的整体性来说,与检察机关出具的《补充侦查提纲》相对应的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这就相当于一问一答的模式,检察院说有哪些证据要公安去补充,公安一个月补侦到期后,当然需要做一份总结陈述,说一说找到了哪些证据、哪些证据没有、哪些证据没找到、为什么没找到等等。
如果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有新证据时,公安机关会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情况,指出针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中所列举的要求补充侦查的内容,公安机关已经调查核实,但未能补充到新的证据材料。
律师去阅卷时如果运气好,办案机关有意无意将上述两份材料附卷,律师也能够获悉这来回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办案机关对整个案件纠结的重点在哪里、做了哪些事情、结果又是怎么样的。但是很多案件中,《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报告》律师往往是看不到的,看不到时就根据补侦移送的新证据自行揣摩这两份材料的内容吧。
二、补充侦查之后,针对不同情况办案机关会如何处理?
如果是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就没有新证据,金律师认为这类案件其实已经没有二次退回补侦的必要,除非办案机关又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或者是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收集调取案件客观存在的一些证据材料,比如与案件有关的、对当事人有利的实物证据材料没有附卷的。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新证据,理论上有三种处理方式:1.二退(在一退已经补充不到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是否有二退的必要值得探讨);2.一退后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3.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是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新证据,检察机关则只有两种处理方式:1.提起公诉;2.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往往都会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部分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原因,也有部分是因为办案机关的需求。金律师办理的诈骗犯罪相关案件中,不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就有十几页内容的,说明检察机关有太多证据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去收集、调取、核实,或是因为案件定罪量刑存在重大争议,或是为了落实当事人的犯罪事实。
此类案件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多的时候甚至会有几十卷,都是需要律师重新去阅卷,少的时候如没有新证据的,去阅卷时往往就是几页纸的程序性材料。
刑事案件中大案、小案、简单的、复杂的各种类型的案件都有,不同情况会要求不同的辩护应对,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重要阶段。一方面律师已经能够全面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于控方的证据体系已经能够把握;另一方面需要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会见指导,向办案机关提交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等相关法律意见,适时的提出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证据的申请。
谈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体的辩护,了解程序才能更好的提出辩护意见,清晰的知道每个阶段要做的工作有哪些,真正意义的帮助到当事人。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