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大同订婚案看:婚约≠性同意,法律如何守护女性权利

安生世界观 2025-04-17 19:47:10
案件回顾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订婚第二天女方以强奸罪将男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 3 年,4 月 16 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对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传统婚约习俗与法律底线发生碰撞,但法院的两次判决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划定了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彰显了司法对公民权益的刚性保护。

法律层面分析

强奸罪的认定准确:法院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是基于对 “违背妇女意志” 这一关键要素的考量。综合事前女方拒绝婚前性行为,事后女方有呼喊、点火等激动行为,监控显示被害人有被拖拽的情况,以及女方当晚报警、大臂与腕部检查有淤青等多种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因素不影响定罪:骗婚与否、处女膜破裂与否都不是出罪的核心问题。订婚并不意味着性行为的默示同意,不能作为强奸犯罪的挡箭牌。同时,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也明确其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证据采信合理:案件中的录音证据等经过了谨慎审查和甄别。对于带有引导性内容的录音,法院结合电话沟通的全部内容等进行仔细分析,确保其不被轻易作为定罪证据。而对于与案件定性关键事实相关的证据,如能反映男方犯罪行为和女方意志的证据,则予以合理采信。

社会层面分析

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思维的冲突6:本案凸显了传统婚恋观念与现代法治思维的激烈碰撞。不少人潜意识里认为订婚之后双方关系便有了特殊的 “亲密许可”,但现代法治强调个体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无论订婚与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法院的判决是对这种错误观念的法治纠偏,明确了婚姻状态或婚约关系均不构成豁免暴力的理由。

舆论的影响与误导:舆论在案件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最初,男方母亲的言论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和误解,她强调彩礼问题、质疑女方动机,甚至泄露女方隐私,导致部分公众对案件产生偏见,认为女方是 “骗婚” 等。但官方及时辟谣,对网络盛传的不实传言进行了证伪。然而,谣言还是给被害人带来了二次伤害,也反映出舆论在对待此类敏感案件时需要更加理性和客观,不能被片面之词或不实信息所误导。

对社会观念的革新作用5:二审判决是一次观念革新,有力保护了订婚妇女的合法权益,让人们认识到订婚不是强奸犯罪的 “护城河”,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违法犯罪,这有助于推动社会树立现代民主法治的新理念。

婚约非 “性同意” 的遮羞布,法律意志不容模糊

订婚仪式赋予双方的情感承诺,绝不能异化为剥夺女性性自主权的 “隐形枷锁”。本案中,女方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男方却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其犯罪本质与普通强奸案并无二致。从拉拽窗帘的反抗到点燃物品的挣扎,从报警哭诉到拒绝妥协,女方事中事后的激烈反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性行为完全违背其意志。法院以客观证据而非主观臆断定罪,正是对 “性同意” 法律定义的精准诠释。

在传统观念和当下社会风俗中,订婚仪式往往被视为婚姻关系的前奏,彩礼被视为男方对婚姻的付出和承诺。很多人都认为,双方公开订婚并给付彩礼,发生亲密行为也是理所当然。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看法存在明显的逻辑瑕疵。法律明确规定,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无论双方是否订婚,这一原则都不可动摇。

此案中,女方在男方提出性行为要求时,表示了非常明显的、强烈的反抗,不惜点燃窗帘设法脱身,但男方依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且在过程中有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拖拽被害人回房间诸多强制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构成了强奸罪的关键要素。判决明确了法律的刚性立场,否认了 “订婚即默认性权利” 的逻辑谬误。无论双方是陌生人、恋人还是未婚夫妻,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以司法权威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不会因婚约或彩礼的存在而对性暴力行为网开一面,任何试图以 “风俗” 为借口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彩礼纠纷不掩犯罪本质,司法程序拒绝 “道德绑架”

部分舆论将案件简化为 “骗婚” 或 “索财”,试图用道德审判消解法律评判。但法院查明,女方并无婚史且主动退还彩礼,男方家属拒绝领取的行为更暴露出其逃避责任的真实意图。当习俗与法律冲突时,司法必须保持定力:婚约财产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强奸犯罪必须严惩。

订婚宴上的 “彩礼承诺”、婚约中的 “性权利默许”,本质是封建余毒对现代法治的侵蚀,更是对女性权利的道德绑架。本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任何以习俗为名的越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唯有树立 “平等、尊重、法治” 的婚恋观,才能真正实现人格独立与情感自由。当二者发生矛盾时,我们更需要以法治思维定分止争。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犯罪者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生动法治教育。

法院在回应关切时,既公开可披露信息维护公众知情权,又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对泄露案件信息的当事人依法训诫。这一做法启示我们:法治社会需要理性讨论,而非情绪宣泄;需要尊重司法程序,而非 “舆论审判”。

案件启示

对公众的启示: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摒弃传统的错误观念,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看待此类案件,避免被舆论左右。同时,在婚恋关系中,双方应尊重彼此的意愿和选择,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对司法机关的启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受舆论关注的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同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可披露的信息,保护当事人隐私,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不当影响。

本案的价值不仅在于定罪量刑,更在于它撕开了 “婚约特权” 的伪装,让 “性同意权” 这一现代法治的基石愈发清晰。正如审判长在答疑中表达的那样,法律不保护习俗,只保护权利,当传统与现代碰撞,司法必须成为最坚固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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