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过程】
故事的主人公名为张强。
张强是勤奋善良的中学老师,与妻子徐华育有两女。大女乐乐两岁确诊自闭症,给家庭带来巨大挑战。但张强夫妇从未放弃,始终悉心照料乐乐。
乐乐是个可爱女孩,拥有独特心灵。她患自闭症,行为异于其他孩子。
乐乐偏爱按自己的方式行事,常重复某些动作,如摇晃身体或拍手,这些动作让她心安舒适,仿佛专属舞蹈,其美妙仅她自知。
乐乐因故无法上学,且有社交障碍,不善眼神交流与语言表达。但她有独特沟通方式,可能用手指物或发声表达需求。
张强与徐华虽面临沟通挑战,但仍会耐心倾听她的意见,确保她的心声被理解。
乐乐有时对某些感官刺激过敏,如对噪音或光线敏感,感到不适或焦虑。张强和徐华为让她舒适,努力营造安静温暖的环境,助她放松享受。
乐乐酷爱吃肉,家人常无节制地满足其需求,如红烧肉、炖鱼、红烧鹅等荤菜不断。因长期坐轮椅缺乏运动,19岁的她体重已超180斤。
乐乐九岁时因意外坐到工作中的炉子上,下半身严重烧伤,失去行动能力。这场灾难给本就困苦的张强一家带来了更为沉重的打击。
乐乐因烧伤严重,导致行走能力丧失,需接受更为周到的照料。
张强夫妇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研习自闭症知识,并将所有时间用于照料乐乐。
乐乐需人喂饭,大小便不能自理且会乱扔,不穿衣物导致生理期弄脏床单,需日日更换。张强与徐华因此必须时刻守护,无法离开片刻。
晚上乐乐也不放松,烦躁时会吵闹,爬卫生间玩水,索要食物,各种状况接连不断。
徐华是张强的妻子,她坚强无私。自乐乐出生,徐华便负责其日常基本任务,包括洗漱、穿衣、进食,常因此感到身心疲惫且孤独。
她难以参与社交活动或聚会,生活重心全在乐乐身上,鲜有时间顾及自身健康。长年推轮椅照顾乐乐,导致徐华腕关节严重变形,身心俱疲。
张强是中学老师,收入难以支撑两个女儿的开销。徐华在小区开棋牌室补贴家用,常与张强争吵,言语激烈,但居民都理解她的不易,深知生活重压之下,情绪难控。
张强身体衰弱至极,严重时行走困难,而家庭无暇顾及他的治疗。近二十年来,乐乐的病情让张强一家背负着沉重的生活负担,几近窒息。
时间流逝,生活压力让张强日益苦闷,陷入绝望。
张强偶然间再次涉足赌博,重新接触了这一不良行为。
张强素来热衷玩牌,十年前曾沉迷其中,一度输掉30多万。后由徐华叔叔代为偿还。自此,他立下誓言,绝不再参与赌博。
此次,他初衷是为妻女赢钱,以尝试心态重返牌局。然而,不久他便被赌博带来的刺激与快感深深吸引。
赢赌局时,张强兴奋异常,似寻回生活乐趣。但赌博未予他真幸福,他渐沉迷,常去赌场。时间一长,运气转差,连连输钱,终陷赌债困境。
张强因巨额债务遭债主威胁,终悔悟却为时已晚。他内心充满悔恨与自责,却明白这些无法挽回现状。
他想到另一重负——女儿乐乐。为让妻子与二女儿生活轻松,他决定带走乐乐。
他留下遗书,言明债务重压令他窒息,无奈之下决定带走长女,以确保幼女与妻子能继续生活。
张强毅然决定对长女乐乐采取行动。
2016年3月2日,张强首次对乐乐实施杀害。他选在早上,趁妻子和女儿离家、环境安静之时,计划通过掐颈的方式致乐乐死亡。
乐乐如常懵懂地躺在床上,张强走近轻易掐住其脖颈,但意识到杀人费力且自己体力不支。看到乐乐满脸通红挣扎,张强心生怜悯。
张强照顾女儿19年,亲力亲为她的饮食起居,穿衣洗漱。回忆往昔,他内心五味杂陈,既感不忍,又觉疲惫。
张强决心依旧坚定,一周后,2016年3月8日早晨遇小雨。徐华送婷婷上学后,家中仅剩张强与乐乐。
张强预谋杀人,通过网络学习手段并购买了锤子作为凶器。在法庭上,他冷静地坦白,用锤子猛击女儿头部三次,并最终掐死了乐乐。
乐乐的离世,因父亲之手终结了无辜生命,令人痛心疾首。
案发后,张强获邻居、同学、同事及妻子支持,他们均提交请愿书,望法院体谅。他们目睹张强十年如一日照顾乐乐,牺牲生活,认为其只是一时冲动。
张强一月内两次动手,其行为显非一时冲动,似有预谋,然而,从道德层面对其进行谴责却颇为困难。
张强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罪。
【以案释法】
【一、张强杀害的人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是否会对量刑有影响?】
张强为死者乐乐之父,但亲属身份不影响其定罪,且在某些情况下,此身份或被视为加重犯罪情节的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时,则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有杀人的故意行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害人死亡、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犯罪人须有故意杀人意图,即预知行为将致人死亡且蓄意为之。本案张强主观上明确欲致乐乐于死地。
客观方面:犯罪人须实施具体行为,如使用武器等攻击致人死亡。本案中,张强购买锤子攻击乐乐,其行为符合此条件。
结果方面:犯罪人的行为需直接造成他人死亡。在此案例中,张强的行为导致了乐乐的死亡,确证乐乐因张强行为而丧生。
张强被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一事实确凿无疑。
【二、如何定性张强在第一次杀乐乐的时候的犯罪形态问题?】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着手实施犯罪却因外部因素未达目的,属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中止。对中止犯,若未造成损害则免除处罚,若造成损害则减轻处罚。
张强首次蓄意谋杀乐乐,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或中止,这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彻底放弃,两者均关联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指犯罪人明知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故意实施却未达预期结果,即因某种原因未能造成死亡。
犯罪未遂时,犯罪人具备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然而犯罪目的未能达成,结果上未完成犯罪。
本案中,若张强因惧怕被发现或体力不支未能掐死乐乐,则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犯罪人主动或被迫停止犯罪行为,因此未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犯罪中止情形中,犯罪人兼具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但因被制止或自觉认识错误等原因,放弃了继续犯罪。
本案中,若张强因怜悯之心放弃暴力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
法律上,犯罪未遂与中止均属犯罪。张强首次杀乐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法律对未遂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中止犯则应减轻。故同一犯罪中,中止犯刑罚轻于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