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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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55岁)早晨6时20分左右因身体不适到市医院就诊,值班医生查看了王先生的既往住院病历档案后,建议其回家休息观察,未做进一步检查治疗。
当日中午12时40分,患者王先生家属拨打市医院急救电话,称有急病患者,要求派车辆、人员出诊,经检查患者无意识、无自主呼吸及心跳,未触及颈动脉搏动,心电检查显示心电活动呈等电位线,并向患者家属告知王先生已临床死亡,家属要求送往医院抢救,随后患者被送往市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死亡18天后,其家属与市医院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院方出于人道主义救助患方壹万元整,本次处理为一次性终结处理,院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所有争议即告结终,患方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院方主张任何权利,任何一方不得违约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未实际履行。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就诊时市医院未及时采取留院观察、未进行必要项目检查,未作治疗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患者家属以显失公平为由另行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医患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一审法院支持了患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调解协议书》。市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市医院在对患者早6时20分的就诊咨询存在过错,患者的死亡与医方就诊咨询存在一定关联性,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原因(偏重)。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就医时,值班医生没有及时给予患者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导致患者返家后身体突发紧急情况后抢救无效死亡,市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酌情确定由市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患方认为市医院违反首诊负责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死亡,最低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市医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轻微责任应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核心制度是医疗质量最基本的保证,同时也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保障医疗安全的基础。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门急诊作为医疗机构的前沿阵地,不但是医院形象的窗口,同时也是对患者进行有效治疗的重要枢纽,门急诊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及水平。本案中患方认为医疗机构违反的首诊负责制,是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是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首诊医师要对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
对危重急诊患者还要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紧急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并要按照患者病情的危险程度及时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值班医生对患者未做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在早晨接诊患者时,仅根据患者既往病历,未对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没有对患者进行留观就建议患者回家,致使患者在家中病情加重而死亡,故此被鉴定机构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发生医疗纠纷,经医患双方自愿协商、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践中医患双方往往类似本案在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患方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院方主张任何权利”等情形,但是如果存在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方欺诈、胁迫以及显失公平等情形,相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即使签订了调解协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协议撤销后,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益。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虽然十分复杂,涉及到医疗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但是要真正的避免医疗纠纷也是有可能的。医疗机构既要重视危急疑难病症,又要重视一般的常见病,实践中往往后者更容易出现问题,这并不是疾病本身的复杂性而是重视程度问题以及思想认知上的认识问题。医者仁心,医生不仅是一份职业,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医者稍有疏忽大意,就有可能对患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故此要重视患者病情的变化,以保障患者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查了没事说你瞎查,没查出事说你不负责!
这时候不说过度检查了
看来检查还是少了呀。
首诊没有负责吗?要怎么才算负责?有标准化流程吗?有你就公布出来,没有你就别放X!反正法律就在你们嘴里,你们最厉害!爱咋咋样吧!
有谁能主持公道,到底该不该检查,同样一个症状,百分之九十以上没事,可能只有1%的有事,法院非要判决99%的人跟上陪检
什么是进一步检查?漏做了哪项?请法院明确说出来!
我不是医生,但我反对法院的判决!
这时候过度检查的说法呢?
还是得好好检查,全面检查是有必要的。背过度检查的锅总比背漏检致死的官司好啊
变着花样的玩儿医疗一线。[点赞][点赞]
干嘛不去看中医???看中医不用检查,把把脉看看舌头就能确诊了
未做进一步检查?过度检查被喷的还少吗?
本案充分说明了,详细的检查还是必须的,至少是当时不留观的依据。
医生太难了,不检查要承担法律责任,检查一下要承担乱检查责任[笑着哭][病了哦]
不是该医保局赔钱的啊 。不能过度检查啊
你开检查百姓骂你,你不开法院直接搞你,后勤才是出路
哈哈,以后为了省钱还会有更加多这种事情,毕竟要少做检查[笑着哭]
以后还是全套检查来一遍吧,不能去小医院坑小医呀,必须得三甲医院全面检查
看到没?没检查就这结果,天天骂检查多的出来放两个。
健议:医院把各种检查打到一张表上,如果患者那项不作要签字按手印,患者可以少花钱,医生也可不用担责任,对双方都好!
作为急诊医生要学会拒绝做检查摁手印。[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既要又要还要
以前没机器就不看病了?
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猝死都有病根,别都赖别人
这是医药费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劝人学医 那下句怎么说的
法院应该在判决书中明确医院哪些该检查没检查的项目,卫健委印发全国医院,告诫医生这些检查必须做!
要把每个病人全身查一遍
所有的病人都要从头查到脚🦶,万一漏诊了赔不起
制定出来首诊负责制要完成内容:1, 2、 3、 4、 5、 ........... 如果不完成首诊负责制的内容,出了问题,就首诊医生负责。
几难哦,不做医生算球
这个号就是个医疗讼棍,一天到晚发这类诉讼,潜台词就是告诉病人,只要你打官司,它们都能找出医院的缺陷
到底什么样的人才能当医生?
我计为这编故意吧!为什么要赔钱给死者家属,医院有什么过错?
良心,良心,良心又在那里?
不要学医不要学医不要学医
让患者检查有人就会说医生乱检查,出了事就说没有做检查,你谁觉得自己有能耐自己去当医生
如果第一次查了没事,绝对说你过度治疗!
没做检查死了,你为啥不做检查?做了检查没查出来,死了,你为啥查不出来?做了检查也查出来了,还是死了,你为啥抢救不及时?还得赔钱,只要去了医院了死了,怎么地都得赔钱
检查也不做,签字也不签,医生只有带个执法仪上班取证
麻木,冷漠,躲避,玩抖音。
不给你们检查,死了你们告医院,和你们检查,又说医院乱收费。好处都要自己要完。
现在医疗一反腐都开始和警察一样了,尽量不立案。我没给你开药和我没给你立案感觉是一回事,反正挣不到钱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死了赔钱,那活了奖钱吗[病了哦]
该查还得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