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酒必喝、逢请必到、有送必收”这类行为在党员干部中属于典型的违反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表现,涉及权力滥用、利益交换甚至腐败问题。
一、行为表现与违纪性质
1. 接受宴请的违规性
逢请必到:频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或下属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二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属于违纪行为,无论宴请是否使用公款,均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典型案例:广西财政厅原副厅长王代玉“有酒必喝、逢请必到”,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并滥用职权谋利,最终被“双开”并移送司法。
2. 收受礼品的违纪性
有送必收: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直接违反《条例》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二条。
典型案例:据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许峰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庆事宜借机敛财问题。许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行为危害与后果
1. 由风及腐,风腐一体
吃喝问题往往是腐败的起点。如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杨某某从接受商人宴请开始,逐渐沦为黑社会“保护伞”,最终被判刑七年。此类行为不仅损害职务廉洁性,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
2. 破坏政治生态
频繁接受宴请和收礼易形成利益圈子,滋生“小团体”文化。例如,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原局长陈丙安长期在隐蔽场所宴请,形成固定利益群体,最终被查处。
三、党纪处理与量纪标准
1. 定性依据
接受宴请:依据《条例》第九十二条,需判断宴请是否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例如,上下级之间、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均可能被认定为“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收受财物: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收受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礼品,或通过宴请变相收受利益,均属违纪。
2. 量纪标准
情节较轻: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若涉及权钱交易,可能升级为受贿罪,面临刑事处罚。
四、警示教育
近年来,违规吃喝转向私人会所、内部食堂甚至异地宴请,手段逐渐隐蔽化。如合川区发现的“一桌餐”、山上隐蔽场所等。多地纪委监委通过大数据监督、财务报销筛查、与公安机关联动(如倒查酒驾人员)等方式深挖背后违规线索。
党员干部需明确:一要拒绝“三必”。对无实质公务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的送礼,坚决说“不”。二要严守公私界限。公务活动严格按标准接待,私人交往避免与管理服务对象产生利益关联。
“有酒必喝、逢请必到,有送必收”不仅是作风问题,更是腐败的温床。党员干部应时刻自省,避免在“酒杯”和“饭局”中迷失方向,坚守廉洁底线。纪检监察机关也将持续强化监督,严查风腐交织问题,推动政治生态清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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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共产党员网等,Deepseek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