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建立后,中央为何会对地方财政权力进行调整?

永旋说财经 2023-03-02 01:35:08

元代时期的分封制是根植于蒙古草原家产分配与黄金家族共权的财产分配传统,各投下主在其封地内也都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财权。

元代中央对诸分封体制下投下主的财权调整

随着元朝对外的军事扩张逐渐趋于平和,建元以后元朝的各项典章制度也逐渐完善,在建立起类似于中原政权模式的中央集权式政治体制之后,虽进行过几次对外征讨,但成宗即位后元朝基本上取消了对外军事扩张。

元廷开始将目光转向加强对统治疆域的内部治理,故而诸投下主在其封地内行使其财政职能之时,逐渐受到来自于中央的制约与限制。元朝所施行的分封制,逐渐成为蒙汉杂糅因素影响下而形成的体制。

在中央逐步集权的过程中,中央针对各种分封、食邑体制,也相应做出了一系列的政令调整,分封制也随之逐渐演变,从而各投下主在其食邑分封内的特权,及其设立的投下官署,所能够发挥的财政职能也随之变迁。

因元代时期诸王作为分封组织内最大、封地最广,以及食邑民户最多的群体,元廷对诸王在其分地权限的管制,是元廷对投下分封制进行管理的重要表现。然而元代分封制作为草原游牧制度与中原汉地政权模式的复合体,诸王王傅府官属实际上执掌诸王藩邸,及其领地内几乎全部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是投下官署的核心。

尤其是自蒙古国时期,便已经形成的宗王犯法,严惩其辅臣的旧例,建元后此策仍在使用。成宗时期元廷曾规定:“禁诸王、驸马,毋辄杖州县官吏,违者罪王府官。”王傅等属官作为诸王的家臣、奴仆,待诸王、贵族代为受过,王傅府在一定程度可以说是诸王的代言人。王傅府属官,虽然由诸王自辟与任用,但同时在其处理诸王投下事务之时,也受到中央的监督与干预。

元廷对兀鲁思投下主财权的政令调整

元代时期的分封制,是从最早的草原兀鲁思分封制演化而来,兀鲁思封地则主要集中于草原地区。其后,随着蒙元政的对外征服战争,分封制逐渐开始出现了向元朝新政府的地区扩张之势。

诸投下主在草原兀鲁思分封组织内,所建立的王傅府等相关行政机构,上文中已有所介绍,其以蒙古游牧官为基础,形式与名称蒙汉杂糅,分管着辖区内兀鲁思分封下的部民,王傅府官员的选任与升迁等事宜,主要受投下领主支配。

以草原兀鲁思内诸投下主仿照汉地政权所建立的领地路州政府职能,以及中央对草原兀鲁思的投下官署权力的限制的演变为主,来探讨中央对诸投下主在草原兀鲁思分封领地内,所能够行使特权的政令调整,以及在此过程中中央与草原兀鲁思投下主之间的财权分配。

自忽必烈建元以降,在部分漠南草原兀鲁思分封组织内,诸王开始逐步吸纳汉制,在其封地内设立了类似于中原政权的领地路府州县政府,以管理其封地。如至元十五年(1278),元廷便对诸王只必帖木儿的领地进行了调整,以其“宫殿所在,立永昌路,降西凉府为州隶焉。”此外,山丹城“元初为阿只吉大王分地,至元六年(1269),行山丹城事,删讹为山。二十二年,升为州。”

此外,“泰宁府为泰宁路”、术赤后王拔都的封地沙洲,“至元十四年(1277),复立州,十七年(1280),升为沙洲路总管府”等等,在草原兀鲁思封地内元廷对于诸投下主所设立路府州县政府,对其封地进行调整与管制的事例不胜枚举。在草原兀鲁思领地内,诸投下主所设立的路府州县官府,或隶属于诸王位下,或隶中书省与行省。

如上文中阿只吉大王的封地山丹城,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升为州之后,元廷便诏令其“隶甘肃行省。”此外,“太祖弟别里古台之孙乃颜分地,延祐二年(1315),改泰宁府,四年(1317),升泰宁路,隶辽阳行省,后隶中书省。”元廷对于草原兀鲁思分封组织内,诸王关于封地所发生争端,亦有权进行裁决。

如《元史》曾记载的由元廷负责裁决的有关诸王阿只吉与只必帖木儿之间,关于封地“别失八里”争端的案例。草原兀鲁思内的领地路州官府,亦设有投下达鲁花赤、总管等地方管民官,而有关领地路州政府的长官,以及佐贰人员的选任、升迁与降黜,投下领主也有很大话语权。

领地路州的达鲁花赤、总管等管民官以及佐贰人员,同样按朝廷定制授散官带品秩。乍看起来此诏令所颁布的内容,似乎与一般中央直属的地方选官制度并无二致。但在泰定二年(1325),元廷曾颁布诏令:“迁(健都班)中顺大夫,授本路(永昌路)达鲁花赤,”而在诸王兀鲁思领地内怯薛家臣等替投下主管理领地内事务的现象屡见不鲜。

于此之外,诸王在其兀鲁思封地内,始终对其部民与投下私属,具有较大的管辖权。经过元廷对领地路州内投下官员的屡次调整,其同时具有投下官和朝廷常选官的双重角色,如宗王领地路州性质相近的弘吉剌部应昌、全宁二路,至正十四(1354)年四月时曾被废除。

朝廷曾命王傅府代理管辖领地路州内的地方事务,其后又因“有司以为不便”等因素,又恢复二路官府建置。如《元史》记载:“复立应昌、全宁二路。先是,有诏罢之,以拨属鲁王马某沙王傅府,至是有司以为不便,复之。”领地路州的征税或劳役事务,由地方有司与诸王双方共同派人共同负责。

因在草原兀鲁思封地内宗王等投下主具有较大权力,朝廷对兀鲁思领地内部事务决策与运作的干预和管辖,也是较为有限,然而双方之间发生财政事务运行上的纠纷,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如地方上行省等行政机构与诸草原兀鲁思领主之间,元廷始终未曾明确颁发诏令,规定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

然而元廷确时常令地方的行政机构,对诸王及其投下官署的官员在其封地内的行为进行监督,借此来限制其权限。此外,诸王也会偶尔参与行省事务。然而在元朝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除了个别现象,诸王在其草原兀鲁思封地内的权限,始终受到中央的削弱。

如在蒙古国时期,地方政府在与诸兀鲁思投下主关于投下事务进行交涉的过程中,包括行省在内的地方政府官员,始终处于劣势。此外,在窝阔台汗时期,察合台曾对行省长官牙剌瓦赤进行羁押。如行尚书省官员牙剌瓦赤与诸王察合台,在关于河中地区的封地的归属权发生争执之时,窝阔台汗将该地区赐给了察合台。

在此之后牙剌瓦赤来到察合台封地处时,察合台审问并痛骂了牙剌瓦赤,并扬言要杀了牙剌瓦赤。此后经由察合台辅弼(那颜)维即儿从中多方斡旋,其才得以豁免。由此案例可见,蒙古国时期地方行尚书省官员在与草原兀鲁思领主的交涉,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成效,处处受到投下主的制约和约束。

在忽必烈建元之后,朝廷建立了较为完善中央集权式政治体制,并开始逐步制定了一系列限制草原兀鲁思领主权限的法令。元初诸王对地方事务的决策与运行,仍旧有较为广泛的干预权力。如至元九年(1272)正月庚辰,元廷改行尚书省为行中书省之时,诏“京兆复立行省,仍命诸王只必帖木儿设省断事官。”

复立京兆行省,朝廷命诸王只必帖木儿设省断事官,由文中的“仍”字可以见得,京兆行省在此前便受诸王只必帖木儿节制,而在京兆行省复立之后,行省官员由其派遣断事官,由此彰显出诸王权力之重。

此外,行省官员对于诸王遣使所传达的令旨,也需相当恭敬。然而建元后,忽必烈也意识到了草原兀鲁思诸王特权日益膨胀的弊端,并逐步实行了一系列掣肘和牵制诸王特权的举措。如廉希宪在担任的北京行省平章期间,曾接受忽必烈有关监视诸王、抑制草原诸王势力发展的诏令。

忽必烈对即将就任北京行省平章的廉希宪曾言道:“辽霫户不数万,政以诸王、国婿分地所在塔察儿诸王素知卿能,命卿往者,当识此意。”忽必烈派遣廉希宪前往北京行省任职,并对廉希宪言道:“(东道)诸王素知卿能,命卿往者,当识此意”,可见忽必烈对东道诸王财政等特权的限制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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