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张灰灰说事 2024-01-03 13:11:00

民事诉讼是最为常见的诉讼行为,涉及到的人群也是最多的,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法律确立了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通过检察监督来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的规范,确保任何人在民事诉讼面前都能够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采用适当的监督手段,对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即为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审判程序违法的七种情形包括 :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检察监督案例——吕某柏与鲍某全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

【案情】鄂伦春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鲍某全申请,查封了吕某柏名下位于鄂伦春旗大杨树镇桥40.62㎡平房一处和建筑面积112㎡的平房一处。

2021年3月15日,鄂伦春旗法院受理了鲍某全与吕某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21年4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于2022年3月1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截止吕某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已经一年有余,但法院仍未审结作出裁判。

吕某柏认为鄂伦春旗法院审理鲍某全与吕某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直以找不到鲍某全为由迟迟未审结,属于拖延诉讼的行为,由于法院保全了吕某柏的不动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01 受理及审查情况

吕某柏向鄂伦春旗检察院申请监督。鄂伦春旗检察院依法调阅了本案审判卷宗,针对吕某柏申请监督理由向其询问了案件细节,查明鄂伦春旗法院大杨树法庭审理本案存在历经一年多未审结的情况。并且卷宗中没有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手续,亦未发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其他特殊情形。由于法院保全吕某柏的不动产预估市值远远超过鲍某全的诉请金额,且长时间的保全措施导致吕某柏无法自由处置该不动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02 监督意见

鄂伦春旗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审理该案严重超期,超期审理的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吕某柏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鄂伦春旗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鄂伦春旗检察院向旗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依照审理期限的规定进行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3 监督结果

鄂伦春旗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审结了案件,解除了对吕某柏不动产的查封,并函复鄂伦春旗检察院,今后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吕某柏对本案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于审判程序违法,可能会发展成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本案中,法院以找不到原告鲍某全为由,致使案件超过一年未审结,长期保全吕某柏的财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吕某柏多次要去上访。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进行判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检察监督质效。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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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灰灰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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