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补发工资早于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03 12:46:53
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用人单位补发工资早于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核心问题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在解除通知送达前补发工资,是否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索引李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裁判规则解除权生效时间以“送达”为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时劳动关系方告解除。解除理由是否成立,应以送达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补发工资的“时间红线”若用人单位在解除通知送达前补足工资,视为已纠正违法行为,劳动者解除理由不复存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与裁判逻辑基本事实李某2020年5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月均工资27,330元。2023年10-11月工资迟发,李某于2024年1月15日邮寄解除通知(理由为欠薪);公司同日补发工资,1月16日收到解除通知。仲裁委认定解除生效时间:1月16日(通知送达日);解除理由审查:送达时公司已补发工资,欠薪事实消除,解除理由不成立;裁决结果:驳回李某经济补偿金请求。法律分析形成权的行使边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需满足: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约行为(如欠薪);解除通知送达时违约状态持续。本案中,公司在解除通知送达前补发工资,违约状态已终止,解除权基础丧失。“补正期限”的实务争议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后、送达前补正,是否构成“及时补救”?肯定说(本案立场):补正早于送达,不承担经济补偿金;否定说:欠薪事实在解除行为启动时已存在,补正不影响责任。当前司法趋势倾向于肯定说,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性,避免劳动者滥用解除权。实务启示对劳动者的警示解除通知的“时间差”风险:邮寄解除通知时,预留送达时间可能给用人单位补正机会;优先选择即时送达方式:如电子邮件、当面送达,缩短送达周期;固定欠薪证据:若用人单位长期恶意欠薪,可同步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固化违约事实。对用人单位的建议及时响应欠薪争议:收到劳动者解除意向(如口头提示、律师函)后,立即补发工资;规范送达签收流程:指定专人签收文件,避免“已补发但未及时签收”导致法律风险;完善薪酬支付制度:因经营困难需延迟发薪时,应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并书面确认。延伸思考

若用人单位在解除通知送达后补发工资,是否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送达后补发不影响经济补偿金支付,因违约行为在解除时已成立(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6条)。

结语本案通过“送达时点”规则平衡了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补救空间,提示各方:解除权的行使需与违约事实的动态变化紧密衔接,稍有疏漏即可能影响权利实现。

关键词:单方解除权、形成权、经济补偿金、送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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