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核算,非化石能源电力,铝冶炼
2024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4〕86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2024年2月4日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以下简称《条例》),生态环境部针对铝冶炼行业,在《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基础上修订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核算指南》),并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核查指南》)。两份文件明确规范了铝冶炼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具体要求,将为后续全国碳市场的纳入铝冶炼行业奠定坚实基础。
相比于生态环境部2023年10月18日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铝冶炼》,本次《核算指南》有两个重要更新:
一是修改非化石能源电力间接排放计算方法。在计算铝电解工序交流电耗排放时,除企业自发自用和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碳排放计为0外,《核查指南》将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的排放量也计为0。对此,《核查指南》要求到: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是指以交易方式购买并实际执行、结算的电量,应提供发电与用电双方签订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对于无法提供合同的,应同时提供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以及按合同执行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凭证和由省级及以上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结算凭证。存量常规水电和核电可不提供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凭证。与此同时,《核算指南》更新了电力排放因子。该排放因子口径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避免“双重计算”。
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和信息公开。根据《条例》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以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的要求,《核算指南》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分别规定了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
本次《核算指南》的发布,特别是非化石能源电力间接排放计算方法的修订,预计将带来以下积极影响:(1)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消纳;(2)扩大绿证交易范围;(3)推进传统产业用能结构转型;(4)缓解碳价过度上涨;(5)尝试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6)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推动绿证国际互认。
本次制定的《核查指南》规范了核查的一般性流程、原则、方法和要点,可以有效指导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提升核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统一核查机构工作规范,避免不同核查机构对核算指南理解不统一、尺度掌握不统一等问题。本次发布的《核查指南》最大的特点在于“抓大放小”,即核查对象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铝电解工序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对重点排放单位企业层级的排放不做核查。因此,核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如何更好地服务全国碳市场,保证纳入配额管理范围的碳排放量和与配额发放相关的生产数据质量。
未来,预计水泥和钢铁行业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核算将得到同样修订,地方碳市场电力排放因子有望参考《核算指南》适时更新。同时,建议下一步加强绿证与碳市场衔接机制研究,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权益重复开发和利用;并妥善考虑纳入重点行业间配额公平,维护全国碳市场稳定。
事件 2024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4〕86号)[1](以下简称《通知》)。 点评 根据2024年2月4日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以下简称《条例》),生态环境部针对铝冶炼行业,在《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基础上修订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核算指南》),并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核查指南》)。两个文件明确规范了铝冶炼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具体要求,将为后续全国碳市场的纳入铝冶炼行业奠定坚实基础。特别的,本次发布的《核算指南》明确了非化石能源电力间接排放计算方法,并对企业在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方面提出了详细且严格的要求。《核查指南》则为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提供了详细、统一、可操作的指导和要求,并将铝电解工序层级的核查作为核查工作的重点,抓大放小。 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重点变化解读 2023年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随通知发布的还有铝冶炼最新的技术文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铝冶炼》(以下简称《核算填报说明》)。对比《核算填报说明》,本次发布的《核算指南》依据《条例》,在《核算填报说明》上进行了一定的修订。本章将主要对比部分重要修订内容。 1.1 修改非化石能源电力间接排放计算方法 1.1.1 修订内容 《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出,“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本次《核算指南》最重要的修订内容正是在于修改了非化石能源电力间接排放计算方法。对比《核算指南》6.3.1部分公式(4)和《核算填报说明》公式(18),二者主要的差别在于:《核算指南》6.3.1部分公式(4)扣减的部分电量可以是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而《核算填报说明》公式(18)扣减的部分电量为直供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的非化石能源电量。这带来了两个方面的改变: (1)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的排放量计为0。在《核算指南》的规则下,除了企业自发自用和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碳排放核算计为0外,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这部分对应的间接排放也按0计算,从而减少企业的碳排放。但对于这部分电量的数据,《核算指南》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是指以交易方式购买并实际执行、结算的电量,应提供发电与用电双方签订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对于无法提供合同的,应同时提供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以及按合同执行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凭证和由省级及以上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结算凭证。交易结算凭证应载明在核算与报告周期内的月度结算电量及其项目类型、发电企业名称、用电企业名称等。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凭证载明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类型、项目所在地、电量生产日期等。存量常规水电和核电可不提供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凭证。这部分电量不包含电网统购统销电量。 (2)电力排放因子更新避免“双重计算”。由于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的排放量计为0,为避免非化石能源电力的“双重计算”问题,即非化石能源电力既降低了电网的平均碳排放因子,同时再计算一次又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碳排放,因此对电力排放因子进行调整。《核算指南》给出了最新的电力排放因子采用0.5942 tCO2/MWh,不同于《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中的电力排放因子(0.5703t CO2/MWh),该电力排放因子基于最近电网数据和化石能源电力碳排放数据,在计算过程中扣除了市场化交易部分的非化石能源电力。 1.1.2 影响 非化石能源电力间接排放计算方法的修订,是完善我国碳市场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碳市场机制促进我国“双碳”工作开展,落实《条例》和《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等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消纳。由于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的排放量计为0,大大降低了铝电解工序的碳排放,将有效降低企业未来纳入全国碳市场后所面临的履约压力,因此将极大地激发企业购买非化石能源电力的动力,带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消纳。 (2)扩大绿证交易范围。在碳市场核算机制的完善下,扩大绿证市场需求。并以此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头作用,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同时,有助于实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权益。 (3)推进传统产业用能结构转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号)提出,到2030年,电解铝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30%以上。在碳市场核算机制的完善下,将有效促进电解铝企业提升绿色电力消纳比例,实现用能结构转型。同时,通过需求侧能源结构转型带动供给侧能源结构转型。 (4)缓解碳价过度上涨。全国碳市场第二履约期由于配额供应收紧、市场上CCER存量不足、企业惜售等多方面原因,导致碳价大幅上升,并最高达到85元/吨的高位。在未来配额发放仍然从紧的预期下,通过市场化购入非化石能源电力将成为企业通过间接方式完成履约工作的重要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配额供应不足导致的碳价过度上涨。 (5)尝试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本次方法的修订,是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机制衔接的初次尝试,有助于推动研究绿证纳入地方、行业企业、重点产品等不同应用场景的核算规则,也有助于后续绿证价格发现。 (6)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推动绿证国际互认。一是碳市场核算机制的完善,有助于中国碳市场获得国际认可,为后续《巴黎协定》6.4机制实施的话语权争夺奠定基础;二是推动国际绿证互认,提升我国绿证公信力,推进双边或多边绿证互认;三是应对欧盟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2]或其他国际环保要求,降低企业碳排放,满足国际要求,保护中国产品竞争力。 1.2 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 《条例》第十一条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还要求到:“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因此,本次《核算指南》另一重要修订的内容是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分别规定了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下面主要介绍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中的重点内容。 1.2.1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 《核算指南》要求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内容包括企业情况、按照本文件确定的实际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情况、数据的确定方式(包括计量器具、记录频次、缺失处理等内容)、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内容。其中,特别要求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此外,《核算指南》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内容执行,确保行动与制定的内容保持一致。若涉及排放设施变化、计量器具优化、提高报告数据准确性等情况,需及时修订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1.2.2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对比《核算填报说明》,《核算指南》再次强调了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同时在监测设备上提出了两项新的要求: (1)企业应采取技术手段,实现铝液产量计量设备(电子汽车衡、吊钩秤(非铝电解车间)外接端口数据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的对接; (2)企业应采取技术手段,实现各个铝电解工序独立电表全覆盖。 通过这两项要求,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保证。特别是第一个,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现穿透式监管,利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实现自动识别校验,及时发现数据异常。 1.2.3 信息公开格式要求 本次《核算指南》特别新增了该部分内容,并在附录D中给出了格式要求。需要公开的信息如下表所示。通过信息的有效披露,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为碳市场的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解读 为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核查指南》。《核查指南》规范了核查的一般性流程、原则、方法和要点,可以有效指导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提升核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统一核查机构工作规范,避免不同核查机构对核算指南理解不统一、尺度掌握不统一等问题。 2.1 核查内容 本次发布的《核查指南》最大的特点在于“抓大放小”,即核查对象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铝电解工序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对重点排放单位企业层级的排放不做核查。因此,核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如何更好地服务全国碳市场,保证纳入配额管理范围的碳排放量和与配额发放相关的生产数据质量。 针对企业填报的工序层级排放报告,《核查指南》给出了每个具体条目的核查要点和方法。特别是对铝液产量、自发自用非化石能源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核心数据,在核查方法上给出了“查”、“问”、“看”、“验”四步核查方法以及对应具体的工作内容。此外,《核查指南》还提供了合理取值范围或经验数值供核查员参考;给出注意事项以提醒核查员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疑惑和对应的解决方案。 除了对数据的核查,核查机构还要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甚至还应关注投诉举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等。 需要说明的是,《核查指南》要求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中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进行判断,但未规定对企业排放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但核查机构应该基于自身的专业能力,对关键参数取值范围的合理性做出技术判断,对于偏离理论极值及明显异常的数据应开具不符合项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2.2 配额分配方案重点数据 考虑到《核查指南》附件2为有关配额分配相关数据表,其中整流器、设计电流、设计电压、铝液产量等相关数据可能作为未来配额分配方案中重要的参数。故在此简要说明铝冶炼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案。 早在2017年时,主管部门出台过《全国碳交易市场配额分配方案(讨论稿)》,其中便包含了电解铝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案。根据当时计算公式,电解铝行业的配额计算公式为:电解铝行业配额=铝液产量×排放基准值。本次附件2中仍然需要填写铝液产量,因此推测未来仍然以上述公式为基础进行配额计算。 《全国碳交易市场配额分配方案(讨论稿)》中设计的排放基准值为9.1132 tCO2/吨铝液。但是考虑到电解槽不同的规格,因此未来可能也会参考电力行业一样,针对不同规格的电解槽制定对应的排放基准值。 综上,我们推测未来电解铝行业将按照基准值法进行分配,具体配额计算方法将根据铝液产量、电解槽规格以及其他调节系数确认。 三、展望与下一步工作建议 3.1 非化石能源电力核算修订 随着铝冶炼行业对非化石能源电力核算方法修订,将对其他主要用电行业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核算方法修订和制定起到引领作用。一方面,在《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中一起发布的水泥行业和钢铁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有望迎来同样的修订,将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的排放量计为0。另一方面,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方碳市场可能会在全国碳市场核算方法的影响下,更新当地的电力排放因子,以避免出现“双重计算”的问题。 3.2 进一步加强绿证与碳市场衔接机制研究 目前绿证已基本实现了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衔接,但尚未与自愿减排市场形成良好的衔接。主要体现在CCER重启后最新纳入的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和光热发电项目既可以申请开发为CCER,同时其所发电量也会核发绿证,因此存在环境权益方面重复计算和使用的潜在风险。对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开发机制,避免环境权益重复开发和使用。另外,有必要建设统一信息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将CCER、绿证、碳配额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将开发、交易、使用、注销等信息同步给相关主管机构并及时披露,接受大众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 3.3 妥善考虑纳入重点行业间配额公平 随着《核算指南》的发布,电解铝有望尽快纳入全国碳市场并接受配额管理。因此,在制定配额分配方案时,要慎重考虑电力行业与电解铝行业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电解铝行业可以通过购买非化石电力实现碳排放的降低以完成履约,而电力行业则基本不具备这样的方式。因此需要确保配额分配公平,维护全国碳市场稳定。注:[1]资料来源: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意见的通知,生态环境部 [EB/OL],2024/3/15[2024/3/16],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t20240315_1068508.html[2]说明:尽管CBAM对铝行业只要求对直接排放支付对应的费用,但考虑到该核算方法大概率会应用到水泥等行业,而水泥行业在CBAM机制下需要支付间接排放对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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